12.17 感情破裂、撫養權、共同財產,離婚前應當考慮的10個問題

對於想要離婚的朋友,律師接受諮詢時,以下這些問題是讓律師幫助對症下藥時不得不問和必須要了解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幫助你。同時,這些問題也是你在離婚之前應該想清楚的。

問題一:什麼時候結的婚、有沒有領結婚證?

律師解讀:結婚時間的長短對於感情是否破裂具有重大影響,對於一些只領了結婚證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的特殊情況還涉及彩禮的返還。

有沒有領結婚證對案件定性至關重要,我國自94年《婚姻法》修改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沒有領結婚證,無論生活時間多久,只能算同居關係,那麼雙方之間的糾紛就不是離婚糾紛,而是同居析產或解除同居關係了。

感情破裂、撫養權、共同財產,離婚前應當考慮的10個問題

問題二:婚後有無生育、收養子女?有沒有必須要贍養的老人?

律師解讀:無論夫妻兩人存在怎麼樣的矛盾、有著多大的仇恨,必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婚生子女、被收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兩口子要離婚,不解決好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民政局不受理離婚申請,法院也不會判決離婚,一旦兩個人都不要孩子,那就不要離婚分財產了,兩個人就湊合著相愛相殺吧,在法律面前離婚免談!有些時候,離婚不是兩個人的事,離婚必須要保障被扶養人、被贍養人的利益。

問題三、對方現在是什麼情況?

律師解答:離婚是雙方都要參與的大事,一個人不能唱獨角戲,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在離婚大戰中取得主動權。一個人願意離婚,另一個人不同意,會讓離婚糾紛變得“曲折凍人”。

筆者曾經碰到的客戶,結婚那麼多年,對配偶的情況一問三不知,手裡配偶的資料啥也沒有,身份證複印件沒有、戶口本沒有、在哪工作不知道、有啥朋友不認識、有什麼財產線索不知道,額滴神吶,律師不是萬能的,想幫她也無從下手。

問題四:因為什麼鬧離婚?

律師解讀:離婚的原因有千百種,各種原因不勝枚舉,有些人因為三觀不合要離婚,有些人因為家庭瑣事常年爭吵要離婚,甚至有些人奇葩的因為打遊戲搶電腦鬧離婚,有些確實是婚姻中的弱者想從失敗的婚姻生活中解脫出來。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律師才能客觀判斷案件的走向和可能出現的結果,指導客戶取得有利於自身的相關證據。

問題五:是否達到感情破裂?

律師解讀:有些人認為只要分居滿2年就可以直接離婚,法院的標準是明確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才有可能判決或調解離婚。基於維護婚姻穩定性,法院除了因《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的情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其他情況下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雙方感情發生破裂,沒有和好可能,不然一般情況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第一次起訴法院不會判決離婚,絕大部分會駁回起訴,律師必須告知客戶這一風險。

感情破裂、撫養權、共同財產,離婚前應當考慮的10個問題

問題六:是否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律師解讀:孩子是婚姻存續關係中的重中之重,大人處理不好婚姻關係,孩子受的傷害遠遠大於成年人受的傷害,有的父母離婚大戰同時也是奪子大戰,有的夫妻離婚是對孩子的踢皮球大戰。大部分夫妻離婚都會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律師這時候就要了解客戶的子女人數、子女年齡、夫妻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為爭取撫養權和撫養費做準備。

問題七:婚姻存續期間是否有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但是很多人對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瞭解。有些女性朋友婚後在家當全職太太,表面看來婚後一毛錢都沒有掙,是不是離婚要淨身出戶?不瞭解共同財產的含義,離婚會吃大虧,甚至要小孩子的撫養權都會丟掉。一些二婚朋友,不瞭解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二婚後財產糾紛都沒有辦法安度晚年,上述問題的存在需要律師引導客戶來回答,才能合理、合法的在失敗的婚姻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失婚又失財。

問題八:婚姻存續期間是否有共同債務?

律師解讀:有些朋友不瞭解哪些是個人債務,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甚至有些人以為離婚了就能規避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沒有修改之前,婦聯組織經常接到投訴,反映因配偶一方舉債,“被負債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律師接受諮詢時,就要幫助當事人明確哪些是個人債務,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不能讓無辜方因為婚姻為他人債務兜底。

同時,有些人認為離婚了,就能保住家庭財產不因負債而流失,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由一個人承擔,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殊不知這種約定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律師也要幫助客戶依法行事。

感情破裂、撫養權、共同財產,離婚前應當考慮的10個問題

問題九:你手上有哪些證據能證明你的主張?

律師解答:有些朋友認為自己是婚姻中的受害方,認為自己很佔理,一定能在離婚糾紛中佔據優勢地位,律師問到有什麼證據能支持其主張時就熄火了。離婚訴訟,想要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關鍵在於證據,打官司基本是就是打證據,或許你所說的是客觀事實,但是在法律支持的是用證據支撐的法律事實,這一點很多當事人不太瞭解,不僅離婚訴訟中是這樣,在其他民事訴訟中也是如此。

例如,有客戶說我已經和對方分居滿兩年,可是他沒有證據證明,他所理解的分居是雙方冷戰滿2年,法律上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這種分居要明確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生活、學習等原因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是斷斷續續偶爾回家的情形,這時候需要舉證證明已經分居滿兩年,人證、物證、錄音證據都是證據。

問題十:有沒有簽署離婚協議?

律師解讀:有些客戶訴訟之前簽署了離婚協議,要及時告訴你的律師,防止協議中有一些不利條款已經生效,讓你在離婚訴訟中陷於被動。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的生效以離婚為前提,不排除有些條款提前生效,不提前告訴律師所有必要情況,你有可能陷入突發狀況。必要時,讓律師幫助你製作《離婚協議》,盡力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結語:離婚大戰,傷心傷身又傷財,能夠挽救的婚姻就盡力挽救,不能挽救,也不要強求。筆者前兩天看到新聞說:因為母親和他人私奔,十七歲的女兒被對方老婆從喉嚨灌進開水,案情令人髮指。作為一名律師,忠告各位,離婚時想想孩子,不要讓孩子為大人的錯誤買單,如果迫不得已要離婚,一定要明確上述問題,才能讓律師幫助你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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