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限高杆“杀人”需从两方面求解

10月29日,一段“江西新余一少年将身体伸出轿车天窗撞限高杠身亡”的视频引发关注。29日下午,新余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上述事件发生于10月28日下午,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事发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横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10月30日观察者网)。

对于这起惨剧,网友大多数是批评这个死亡的孩子缺乏规则意识;还有的认为监护人也有失职的问题;更有深刻且恶毒的评语说“用行动诠释了‘不作死就不会死’”。但也有网友提出质疑:公路上的限高杆是怎么立的?他们觉得,这个孩子站在小车天窗上的高度也不过相当于一辆卡车的高度,难道这里的公路限高到连卡车都不许通过?

联系过去发生的限高杆杀人惨案,笔者觉得,防止悲剧发生应该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车辆的驾乘人员增强规则意识,不要去和限高杆“搏斗”;另一方面,也应该研究一下限高杆设置的规范问题。

如果我们追问,这些限高杆是谁树立的?限制的高度又是如何确定的?结果却是五花八门,似乎是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都可以自由地决定设立限高杆,无论限高是否合理,驾乘人员只有遵守的份儿。

关于限高杆的设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似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显然,这么几句话不能解决关于限高杆设置的更多的矛盾和问题。例如,限高的必要性问题,限高的标准问题,限高杆的提示问题,限高杆安装后的管理问题都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只考虑如何限制超高车辆通行,却没有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这同样也是限高杆“杀人”的客观原因。因此,需要转变思维,不仅要限制超高车辆,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通过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实现限高杆的“限高”和“安全”双重目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把限高杆设置的权力下放给乡镇政府,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需要监管,还有设置限高杆后的管理责任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连村里也能决定设置限高杆,也没有谁去纠正。

同时,应该寻求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解决“限高”和“安全”之间的矛盾。比如车辆与限高标志发生碰撞后,能够阻止车辆通行,但又不至于导致毁车伤人的恶性事故;在车辆接近限高标志后,能够提醒管理和救援人员采取相关措施。这需要研究限高杆的材质、运用电脑管理等综合手段,防止一撞“限高”就死人的惨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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