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傳銷骨幹一律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數罪重判,最低無期至死刑,大家怎麼看?

江城子


傳銷這種專門坑害親友控制人身自由、洗腦發展下線的奇葩群體,確實引人憤怒。

但是憤怒的基礎上,還請各位有良知的朋友們冷靜地思考一下問題:傳銷骨幹重罰重判,只要涉及【傳銷】一律死刑,那麼他為了抹除證據,狗急跳牆會不會動了殺人的念頭呢?而且,所謂最低無期至死刑,最高又要怎樣量刑?誅九族嗎?

我國現階段最重的刑罰無非就是死刑,而故意殺人就已經涉及死刑了,故意傷害也好,綁架搶劫也把,還怎麼個數罪並罰法,罰款?一條人命多少錢?

憤怒的心情大家都理解,但是一如我一直在問答裡強調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好人的,而並非為了懲罰壞人。

現今社會有這麼幾種犯罪組織是最為人不齒的,不僅不齒,更讓人恨不得將之千刀萬剮——人販子、傳銷組織、騙老人錢的健康講堂。

每每看到網上爆出關於此類犯罪的新聞,作為一個正常人必定是氣不打一處來的,甚至在心裡也曾默唸著,這群畜生為啥不被法辦了?

然而冷靜地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對此從重量刑,這群本來就已經沒了人味的畜生,為了保證自己的狗命豈非將會更加瘋狂?

別指望加重量刑就會對這些畜生產生震懾效果,為了錢,很多人可以連尊嚴和家人都不要,為了錢,人可以不做人的。你們當真以為,參加傳銷就判死刑,就不會有人參加傳銷嗎?你們當真以為法辦了幾個傳銷頭目,就不會有新的傳銷頭目接班了嗎?

販賣毒品將以什麼罪行論處,然而這一類犯罪真正得到有效控制了嗎?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有些人是可以不做人、不要命的。

而加重量刑,反倒會讓深陷傳銷組織的受害者變得更加危險;面對一幫窮兇極惡的畜生,想從這裡面脫身?

恐怕將難上加難!

而加重量刑,恐怕好心不成,反而為國家培養了一批要錢不要命的悍匪。

所以,我的建議是——恢復封建君主制的墨刑,就這種畜生,反正他們也不要臉了,乾脆在他們的臉皮上面刺上金文!

人販子、傳銷、電信詐騙、毒販,犯什麼罪,在臉上刺什麼字,也不要你的命,讓丫揹著這個罪名活一輩子不是挺好?


鑫時空


建議取消“傳銷”一詞,一律以詐騙罪論處。因為現在好像無論什麼犯罪,只要掛上“傳銷”,處罰就變輕了。

比如非法拘禁,這是多麼嚴重的犯罪,可是有哪條法律哪個法官追究過傳銷分子的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是傳銷頭目,犯了非法拘禁罪的傳銷分子肯定無罪釋放了。

再比如,假設我收走一個人的手機和證件,然後把他關到屋子裡,強迫他給家人要錢匯到我賬戶,這是不是綁架勒索罪啊,但是掛上傳銷的名義,無罪釋放。難道只是因為傳銷分子要的金額少、是以發財的名義索要的,就不是綁架勒索了?

再說,如果我非法拘禁一個人,強迫他給我錢,結果這個傢伙跳樓自殺了,那法院得起訴我故意傷害罪吧。但傳銷呢,好像罪行沒多大了。

再說,因傳銷導致的跳樓自殺、被強姦、被活活打死的犯罪還少嗎?


紫鷹隨心


最近都在討論,拐賣婦女兒童、傳銷骨幹應該判死刑問題,之所以會引起這麼大關注,很大一個原因,在於這些事情害人匪淺,甚至是越來越多,遺害無窮,已經引起了老百姓的深惡痛恨和反感,為何這些事情,屢禁不止。

原因違法程成本低,無法對他們無法形成有效打擊, 如傳銷,頭目、骨幹、組織者、領導者,一般就是5年以下,嚴重的,5年以上。

對於傳銷,雖然不贊同用死刑(畢竟跟拐賣婦女兒童性質還是有所區別),但我覺得,至少,也應該給予頭目20年以上、無期徒刑等,不得不說,嚴厲的刑法,是有效解決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的有效手段。

傳銷雖然不能跟拐賣婦女兒童性質相比(拐賣行為對一個家庭和一個女人的一生,是致命打擊,毀滅家庭、毀滅婦女一生幸福),但因為經常控制人的自由,甚至是洗腦,短時間內控制人的意志,此外,還會讓其他親人朋友同學同事陷入其中,有些甚至對財產損失非常大,面積大、涉及的人群多,危害大,社會負面影響太大、太壞,有的甚至會讓一個人的工作丟了、家庭毀了(傳銷燬滅家庭事件時常發生)。


所以,有覺得,雖然不用死刑,但也必須用重刑去打擊,不然,是屢禁不止、屢打不斷,沒法根治,也還會繼續對其他人及家庭造成嚴重的傷害,因為傳銷洗腦行為,並從意識形態上去控制一個人,讓你處於癲狂狀態,所以,性質比較惡劣,應該嚴厲打擊。

不過,需要明白的是,大家都是成年人,受害人中,80%都是頭腦簡單、夢想著一夜暴富、天上會掉下餡餅事發生,所以,此類人,實話說,我並不太同情,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為何社會那麼多人沒有被騙進入傳銷?偏偏是你被騙?被洗腦?那就是你從一開始就動機不純,想不勞而獲、好吃懶做,這樣也就算了,還腦子簡單,就是被人家洗腦、當炮灰的命,被騙的、被坑害的,往往是經常做夢、幻想發大財、天上掉餡餅事兒,如此,只能被騙的命了。



前年,一個高中同學給我打電話(高中畢業16年沒聯繫過),說他在北海有一個不錯項目,工作都給我安排好了,過去就是副總,說這個項目如何如何的好,說的天花亂墜,一般人,可能動心了。

我給他說,項目不錯,要不我先別辭職,先去探訪探訪,說不定,還能好好宣傳下,寫一篇深度文章,如何?同學問我現在是幹啥工作,一聽後,說,你還是別來了,就當我沒打過這個電話,之後,掛斷電話。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法律上關於傳銷的罪名,很多人都知道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這個罪,通俗來說就是僅僅針對傳銷骨幹判刑的,客觀來說,該罪並不重,一般就是五年以上,嚴重了,五年以上。

因此估計也是因為這樣,才會有這樣的提問。

但是提問這種想法非常不現實,任何犯罪最基本的是得到相應的懲罰,也就是你做了你就才會有懲罰,所以哪怕比如都是搶劫罪,也會細分到有沒有帶刀,是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這樣的細節上。

其實這種數罪併罰在傳銷的判刑中很常見,原因是他們在傳銷中本身為了控制他人,就時常會採取一些,毆打他人,非法拘禁,綁架他人要求錢財這樣的手段。

因此,是傳銷活動中,他們做了這樣的事情,因而才會有這樣的懲罰,而不是反過來的。

每次犯罪中,很多人都認為只要直接全部死刑就會遏止犯罪。

但是其實重不重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很多人犯罪,比如殺人,放火,販毒,這樣都是重罪,他們會去做,並不是他們無知,不知道這個很可能是死刑。

而是第一有巨大的利益市場,第二他們總認為自己不會被抓住。

因此根源上解決問題和提高打擊力度也很重要

類似傳銷,如何根源上讓更多人摒除類似不勞而獲,天上掉餡餅的想法,大力發展經濟,提高全民素質和福利制度,也許會有用。

而對於類似北海這種人盡皆知的傳銷窩點城市,就應該堅決打擊,全面掃蕩。

不要讓做傳銷的人抱著我有靠山,我有關係,我就是可以為所欲為,我不會輕易被抓的想法。

我相信這樣也許可以實在的減少傳銷犯罪。


廖彩琳律師


法律應是人民大眾的意願的具體表現,是調節所有關係中最為權威和強制力的手段,其條文應由人民大眾來制定,而非由幾個喝了點洋墨水的所謂法學專家在那裡不分國情、違揹人民意願閉門造車地編造!從目前來看,除貧富懸殊越來越大造成人民群眾普遍不滿、心情焦慮,導致部分人挺而走險採取各種非法手段快速聚財外,法律條文中對違法犯罪的懲罰過輕、甚至在腐敗作用下如同虛設不無關係!因此,在極端思維情緒下,會作出極端的請求和期盼!法律條文應由人民大眾商討決定。本人認為,絕對應修改刑罰條文,加大懲罰力度,使違法犯罪的成本大到普通的、正常的人無法承受,這樣才能震懾其犯罪!一律取消自由栽度權,該判多少年就多少年,不允許出現可多可少這樣的彈性刑期,堵死拿錢買刑期、有錢輕判無錢重判(這與舊社會醜惡的“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如同一轍),該判死刑的一律殺頭,而不是交錢後變無期、變有期、變保外就醫!


釣魚路上


老鬼認為:對於動不動就讓人家破人亡,無法正常生活的傳銷,一定要重罰重判!

在當今這個快速發展的社會節奏下,賺快錢也成了很多人心中發家致富的路子之一,這也是傳銷能夠不斷滋生,發展的原因之一。

眾所周知,傳銷害的不光是一個人,而很可能是一個家庭和一個人的一輩子。很多做了傳銷的,被抓了釋放以後,仍然念念不忘傳銷組織中的體系、上下級和“美好願景”,一直活在虛假的妄想裡,相當長一段時間都無法恢復。

而作為傳銷的領導人和骨幹,卻因為法律給傳銷定性的角度問題,大部分都可以逍遙法外,只是輕微的懲戒、違反社會治安的拘留、金錢上的罰款而已。

等到他們一旦被釋放,換個地方馬上又開始了邪惡的傳銷活動。

其實,傳銷的危害性堪比邪教:不停的洗腦、發展下線、虛假的願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毆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聚眾淫亂、致人死亡、綁架、強姦、勒索。

這些都是在傳銷過程會出現過的各種犯罪事實,然而這些在抓捕傳銷領導人和骨幹的時候,並沒有分開認定、量刑和判罰,而統一歸為傳銷進行處罰,老鬼認為這個是極為不妥的。

老鬼認為是否數罪併罰要看具體案子的情況,也不是說所有的都要數罪併罰,而應該根據情況選擇數罪併罰還是從重判罰。

總而言之,傳銷對於社會的發展沒有任何好處,只有害處。應該堅決取締,並且從重判罰累犯,杜絕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才是王道!

希望傳銷不再害人,社會永遠和諧!

我是老鬼,我們的觀點影響我們的生活!

謝謝您!


老鬼雜談


法律是社會公德的衡量而不是尺寸的衡量,也就是說不能以1+1=2這樣的思維來思考的,舉個例子:張三殺了1個人,判死刑,他殺了10個人還是判死刑,殺人償命是公理,但他另外的9條命還不出來了,因此:怎麼制定法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怎麼執行,如果執行不到位,法律就等於擺設,而恰恰執行到位又相當困難,可以說基本沒有執行到位的案例,要麼是重判,要麼是輕判。

我認為法律的要義在於:不是違法瞭如何判刑,(無論怎麼判都是不對的),而是讓人不去違法,而要做到這點也是相當困難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要“立”的其實並不是“法律”,而是社會“公德”,而恰恰我們今天的社會最欠缺的就是社會“公德”,每個人都很特殊,沒有普世價值觀和共同的信仰,也就無從形成社會“公德”,這就是為什麼今天的社會很亂很亂,明知殺人要死,可還是天天都有殺人和被殺存在,難道真的是人不怕死嗎?不是的……

為什麼中國古代很文明,被稱為“禮儀之邦”,因為那時人們有共同的價值觀和信仰,比如男人有男人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女人有女人“相夫教子、賢良淑德”的普世價值觀,現在這些都基本不在了。

“自由”是每個人追求的,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比如結了婚,就有家庭的約束,就不能再去找女人,找男人了,可現在的人啦!……)今天的人就是太自由了,打著“自由”的旗幟,想怎麼幹就怎麼幹,想殺人就殺人,這不得不說已經有違人倫了!

所以我還是堅信:只有祖宗的古老智慧才能救萬民於水火,才能拯救這個醜惡的世界,否則“無解”!“公德”美、世界美;人心惡,世界惡!


用戶9090960


傳銷組織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巨大的,這些年越打越猖狂,其主要是法律對傳銷太仁慈了。傳銷組織的變相綁架,限制人身自,非法拘禁。甚至於至人死地,這些都可以和黑的勢力沒有區別了!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被騙者都是傾家蕩產,被親朋好友看不起。所以被傳銷者只有破罐子破摔了!加上傳銷組織天天灌輸的不勞而獲理念,他們也沒有其它選擇了,所以說傳銷是社會的巨大毒瘤,看似騙個人財產,實則是在一點點的蠶食,掏空社會金融資產。比毒品的危害還要可怕啊!應該對傳銷組織者嚴懲!


岑溪


同樣的社會危害程度,是減輕處罰或者加重處罰,要根據社會現實情況來參考。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來劃分罪行處罰尺度,不能一律加重或者減輕,那樣法律的作用就效果不好了。但是,非常時期用重典,也是古人總結而來的智慧。比如,國家經濟環境可能因為恐怖分子而遭到整體性的破壞,那麼這個時候,就要用重典了,即便裡面比平常犯罪傷害輕微的恐怖組織行為,也要很大的加強處罰程度,來強力震懾這些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加入它們的人們。又一個例子,就是當一種犯罪行為很普遍而且屢次難以禁止,那就可能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成本太低,因此也必須加大懲罰,才能起到震懾力。又比如,在國家或者民族戰爭時期,嚴重影響內部秩序和安全的犯罪行為,通常都比平常更嚴重處罰。所以,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輕重,應該辯證地調整,而不是教條主義。在古代社會,當整個國家天下太平時,往往為了融合矛盾,往往法律處罰程度總體性偏小。現代西方很多發達國家,法制與民俗已經協調的比較好,民眾自覺守法紀律性整體高,那麼他們對於犯罪的最高處罰就減輕了。但是一旦暴動等發生,你們看看它們處罰怎麼樣啊?道德和法律的區別在於,道德是自覺性和教育性原則的。當道德不足以通過教育達成時,就是法律法規來強制執行約束了。當法律法規強制約束都不能達到較高效果,那麼就是兩個方面問題,一是社會整體道德底線淪陷,二是法律法規的強制力不夠,也就是犯罪行為成本太低。


吉祥師子


在回答問題前先說一個故事,一個強盜頭子,逃上山上,招集一群強盜,去打家劫舍,殺人放火,邦架良家之人,向他們索要贖金,他自已並不親自動手,一旦官府打擊首先是他的嘍囉,而且這些人因為是打手所以有案在身有人證物證,而強盜頭子並沒有進行直接動手,那麼法律也加不到他身上,把他的嘍囉一個個判了刑,但做為強盜頭子,而且是直接指揮者,或者是骨幹分子,都是利益最大受益者反而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逍遙法外,換一個地方乾的更歡,哪麼我請問這樣的法律是在保護誰呢?

傳銷害的多少人家破人亡,年初幾個大學生的殘案還不令人震驚嗎?這些傳銷頭子和骨幹與上面這些強盜頭子有什麼區別,我們怎能傷疤未瘉再在傷口上撒鹽,甚至再插一刀呢?對於傳銷頭子和骨幹必須以黑社會組織罪一同制裁,才能避免相同的悲劇在我們身上重演,否則社會將更加混亂。治表而不治夲是很危險的!

因此道德教育為第一位。

社會秩序管理為第二位。

加大打擊傳銷頭子和骨幹黑惡勢力力度為第三位。

多管齊下才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才能談的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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