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销骨干一律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数罪重判,最低无期至死刑,大家怎么看?

江城子


传销这种专门坑害亲友控制人身自由、洗脑发展下线的奇葩群体,确实引人愤怒。

但是愤怒的基础上,还请各位有良知的朋友们冷静地思考一下问题:传销骨干重罚重判,只要涉及【传销】一律死刑,那么他为了抹除证据,狗急跳墙会不会动了杀人的念头呢?而且,所谓最低无期至死刑,最高又要怎样量刑?诛九族吗?

我国现阶段最重的刑罚无非就是死刑,而故意杀人就已经涉及死刑了,故意伤害也好,绑架抢劫也把,还怎么个数罪并罚法,罚款?一条人命多少钱?

愤怒的心情大家都理解,但是一如我一直在问答里强调的:法律是用来保护好人的,而并非为了惩罚坏人。

现今社会有这么几种犯罪组织是最为人不齿的,不仅不齿,更让人恨不得将之千刀万剐——人贩子、传销组织、骗老人钱的健康讲堂。

每每看到网上爆出关于此类犯罪的新闻,作为一个正常人必定是气不打一处来的,甚至在心里也曾默念着,这群畜生为啥不被法办了?

然而冷静地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对此从重量刑,这群本来就已经没了人味的畜生,为了保证自己的狗命岂非将会更加疯狂?

别指望加重量刑就会对这些畜生产生震慑效果,为了钱,很多人可以连尊严和家人都不要,为了钱,人可以不做人的。你们当真以为,参加传销就判死刑,就不会有人参加传销吗?你们当真以为法办了几个传销头目,就不会有新的传销头目接班了吗?

贩卖毒品将以什么罪行论处,然而这一类犯罪真正得到有效控制了吗?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有些人是可以不做人、不要命的。

而加重量刑,反倒会让深陷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变得更加危险;面对一帮穷凶极恶的畜生,想从这里面脱身?

恐怕将难上加难!

而加重量刑,恐怕好心不成,反而为国家培养了一批要钱不要命的悍匪。

所以,我的建议是——恢复封建君主制的墨刑,就这种畜生,反正他们也不要脸了,干脆在他们的脸皮上面刺上金文!

人贩子、传销、电信诈骗、毒贩,犯什么罪,在脸上刺什么字,也不要你的命,让丫背着这个罪名活一辈子不是挺好?


鑫时空


建议取消“传销”一词,一律以诈骗罪论处。因为现在好像无论什么犯罪,只要挂上“传销”,处罚就变轻了。

比如非法拘禁,这是多么严重的犯罪,可是有哪条法律哪个法官追究过传销分子的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是传销头目,犯了非法拘禁罪的传销分子肯定无罪释放了。

再比如,假设我收走一个人的手机和证件,然后把他关到屋子里,强迫他给家人要钱汇到我账户,这是不是绑架勒索罪啊,但是挂上传销的名义,无罪释放。难道只是因为传销分子要的金额少、是以发财的名义索要的,就不是绑架勒索了?

再说,如果我非法拘禁一个人,强迫他给我钱,结果这个家伙跳楼自杀了,那法院得起诉我故意伤害罪吧。但传销呢,好像罪行没多大了。

再说,因传销导致的跳楼自杀、被强奸、被活活打死的犯罪还少吗?


紫鹰随心


最近都在讨论,拐卖妇女儿童、传销骨干应该判死刑问题,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关注,很大一个原因,在于这些事情害人匪浅,甚至是越来越多,遗害无穷,已经引起了老百姓的深恶痛恨和反感,为何这些事情,屡禁不止。

原因违法程成本低,无法对他们无法形成有效打击, 如传销,头目、骨干、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就是5年以下,严重的,5年以上。

对于传销,虽然不赞同用死刑(毕竟跟拐卖妇女儿童性质还是有所区别),但我觉得,至少,也应该给予头目20年以上、无期徒刑等,不得不说,严厉的刑法,是有效解决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

传销虽然不能跟拐卖妇女儿童性质相比(拐卖行为对一个家庭和一个女人的一生,是致命打击,毁灭家庭、毁灭妇女一生幸福),但因为经常控制人的自由,甚至是洗脑,短时间内控制人的意志,此外,还会让其他亲人朋友同学同事陷入其中,有些甚至对财产损失非常大,面积大、涉及的人群多,危害大,社会负面影响太大、太坏,有的甚至会让一个人的工作丢了、家庭毁了(传销毁灭家庭事件时常发生)。


所以,有觉得,虽然不用死刑,但也必须用重刑去打击,不然,是屡禁不止、屡打不断,没法根治,也还会继续对其他人及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因为传销洗脑行为,并从意识形态上去控制一个人,让你处于癫狂状态,所以,性质比较恶劣,应该严厉打击。

不过,需要明白的是,大家都是成年人,受害人中,80%都是头脑简单、梦想着一夜暴富、天上会掉下馅饼事发生,所以,此类人,实话说,我并不太同情,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为何社会那么多人没有被骗进入传销?偏偏是你被骗?被洗脑?那就是你从一开始就动机不纯,想不劳而获、好吃懒做,这样也就算了,还脑子简单,就是被人家洗脑、当炮灰的命,被骗的、被坑害的,往往是经常做梦、幻想发大财、天上掉馅饼事儿,如此,只能被骗的命了。



前年,一个高中同学给我打电话(高中毕业16年没联系过),说他在北海有一个不错项目,工作都给我安排好了,过去就是副总,说这个项目如何如何的好,说的天花乱坠,一般人,可能动心了。

我给他说,项目不错,要不我先别辞职,先去探访探访,说不定,还能好好宣传下,写一篇深度文章,如何?同学问我现在是干啥工作,一听后,说,你还是别来了,就当我没打过这个电话,之后,挂断电话。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法律上关于传销的罪名,很多人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个罪,通俗来说就是仅仅针对传销骨干判刑的,客观来说,该罪并不重,一般就是五年以上,严重了,五年以上。

因此估计也是因为这样,才会有这样的提问。

但是提问这种想法非常不现实,任何犯罪最基本的是得到相应的惩罚,也就是你做了你就才会有惩罚,所以哪怕比如都是抢劫罪,也会细分到有没有带刀,是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这样的细节上。

其实这种数罪并罚在传销的判刑中很常见,原因是他们在传销中本身为了控制他人,就时常会采取一些,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绑架他人要求钱财这样的手段。

因此,是传销活动中,他们做了这样的事情,因而才会有这样的惩罚,而不是反过来的。

每次犯罪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直接全部死刑就会遏止犯罪。

但是其实重不重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很多人犯罪,比如杀人,放火,贩毒,这样都是重罪,他们会去做,并不是他们无知,不知道这个很可能是死刑。

而是第一有巨大的利益市场,第二他们总认为自己不会被抓住。

因此根源上解决问题和提高打击力度也很重要

类似传销,如何根源上让更多人摒除类似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想法,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全民素质和福利制度,也许会有用。

而对于类似北海这种人尽皆知的传销窝点城市,就应该坚决打击,全面扫荡。

不要让做传销的人抱着我有靠山,我有关系,我就是可以为所欲为,我不会轻易被抓的想法。

我相信这样也许可以实在的减少传销犯罪。


廖彩琳律师


法律应是人民大众的意愿的具体表现,是调节所有关系中最为权威和强制力的手段,其条文应由人民大众来制定,而非由几个喝了点洋墨水的所谓法学专家在那里不分国情、违背人民意愿闭门造车地编造!从目前来看,除贫富悬殊越来越大造成人民群众普遍不满、心情焦虑,导致部分人挺而走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快速聚财外,法律条文中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过轻、甚至在腐败作用下如同虚设不无关系!因此,在极端思维情绪下,会作出极端的请求和期盼!法律条文应由人民大众商讨决定。本人认为,绝对应修改刑罚条文,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犯罪的成本大到普通的、正常的人无法承受,这样才能震慑其犯罪!一律取消自由栽度权,该判多少年就多少年,不允许出现可多可少这样的弹性刑期,堵死拿钱买刑期、有钱轻判无钱重判(这与旧社会丑恶的“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如同一辙),该判死刑的一律杀头,而不是交钱后变无期、变有期、变保外就医!


钓鱼路上


老鬼认为:对于动不动就让人家破人亡,无法正常生活的传销,一定要重罚重判!

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节奏下,赚快钱也成了很多人心中发家致富的路子之一,这也是传销能够不断滋生,发展的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传销害的不光是一个人,而很可能是一个家庭和一个人的一辈子。很多做了传销的,被抓了释放以后,仍然念念不忘传销组织中的体系、上下级和“美好愿景”,一直活在虚假的妄想里,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无法恢复。

而作为传销的领导人和骨干,却因为法律给传销定性的角度问题,大部分都可以逍遥法外,只是轻微的惩戒、违反社会治安的拘留、金钱上的罚款而已。

等到他们一旦被释放,换个地方马上又开始了邪恶的传销活动。

其实,传销的危害性堪比邪教:不停的洗脑、发展下线、虚假的愿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聚众淫乱、致人死亡、绑架、强奸、勒索。

这些都是在传销过程会出现过的各种犯罪事实,然而这些在抓捕传销领导人和骨干的时候,并没有分开认定、量刑和判罚,而统一归为传销进行处罚,老鬼认为这个是极为不妥的。

老鬼认为是否数罪并罚要看具体案子的情况,也不是说所有的都要数罪并罚,而应该根据情况选择数罪并罚还是从重判罚。

总而言之,传销对于社会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只有害处。应该坚决取缔,并且从重判罚累犯,杜绝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才是王道!

希望传销不再害人,社会永远和谐!

我是老鬼,我们的观点影响我们的生活!

谢谢您!


老鬼杂谈


法律是社会公德的衡量而不是尺寸的衡量,也就是说不能以1+1=2这样的思维来思考的,举个例子:张三杀了1个人,判死刑,他杀了10个人还是判死刑,杀人偿命是公理,但他另外的9条命还不出来了,因此:怎么制定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执行,如果执行不到位,法律就等于摆设,而恰恰执行到位又相当困难,可以说基本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例,要么是重判,要么是轻判。

我认为法律的要义在于:不是违法了如何判刑,(无论怎么判都是不对的),而是让人不去违法,而要做到这点也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立”的其实并不是“法律”,而是社会“公德”,而恰恰我们今天的社会最欠缺的就是社会“公德”,每个人都很特殊,没有普世价值观和共同的信仰,也就无从形成社会“公德”,这就是为什么今天的社会很乱很乱,明知杀人要死,可还是天天都有杀人和被杀存在,难道真的是人不怕死吗?不是的……

为什么中国古代很文明,被称为“礼仪之邦”,因为那时人们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仰,比如男人有男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女人有女人“相夫教子、贤良淑德”的普世价值观,现在这些都基本不在了。

“自由”是每个人追求的,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比如结了婚,就有家庭的约束,就不能再去找女人,找男人了,可现在的人啦!……)今天的人就是太自由了,打着“自由”的旗帜,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杀人就杀人,这不得不说已经有违人伦了!

所以我还是坚信:只有祖宗的古老智慧才能救万民于水火,才能拯救这个丑恶的世界,否则“无解”!“公德”美、世界美;人心恶,世界恶!


用户9090960


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巨大的,这些年越打越猖狂,其主要是法律对传销太仁慈了。传销组织的变相绑架,限制人身自,非法拘禁。甚至于至人死地,这些都可以和黑的势力没有区别了!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被骗者都是倾家荡产,被亲朋好友看不起。所以被传销者只有破罐子破摔了!加上传销组织天天灌输的不劳而获理念,他们也没有其它选择了,所以说传销是社会的巨大毒瘤,看似骗个人财产,实则是在一点点的蚕食,掏空社会金融资产。比毒品的危害还要可怕啊!应该对传销组织者严惩!


岑溪


同样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来参考。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罪行处罚尺度,不能一律加重或者减轻,那样法律的作用就效果不好了。但是,非常时期用重典,也是古人总结而来的智慧。比如,国家经济环境可能因为恐怖分子而遭到整体性的破坏,那么这个时候,就要用重典了,即便里面比平常犯罪伤害轻微的恐怖组织行为,也要很大的加强处罚程度,来强力震慑这些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加入它们的人们。又一个例子,就是当一种犯罪行为很普遍而且屡次难以禁止,那就可能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成本太低,因此也必须加大惩罚,才能起到震慑力。又比如,在国家或者民族战争时期,严重影响内部秩序和安全的犯罪行为,通常都比平常更严重处罚。所以,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轻重,应该辩证地调整,而不是教条主义。在古代社会,当整个国家天下太平时,往往为了融合矛盾,往往法律处罚程度总体性偏小。现代西方很多发达国家,法制与民俗已经协调的比较好,民众自觉守法纪律性整体高,那么他们对于犯罪的最高处罚就减轻了。但是一旦暴动等发生,你们看看它们处罚怎么样啊?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在于,道德是自觉性和教育性原则的。当道德不足以通过教育达成时,就是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约束了。当法律法规强制约束都不能达到较高效果,那么就是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社会整体道德底线沦陷,二是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不够,也就是犯罪行为成本太低。


吉祥师子


在回答问题前先说一个故事,一个强盗头子,逃上山上,招集一群强盗,去打家劫舍,杀人放火,邦架良家之人,向他们索要赎金,他自已并不亲自动手,一旦官府打击首先是他的喽啰,而且这些人因为是打手所以有案在身有人证物证,而强盗头子并没有进行直接动手,那么法律也加不到他身上,把他的喽啰一个个判了刑,但做为强盗头子,而且是直接指挥者,或者是骨干分子,都是利益最大受益者反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换一个地方干的更欢,哪么我请问这样的法律是在保护谁呢?

传销害的多少人家破人亡,年初几个大学生的残案还不令人震惊吗?这些传销头子和骨干与上面这些强盗头子有什么区别,我们怎能伤疤未瘉再在伤口上撒盐,甚至再插一刀呢?对于传销头子和骨干必须以黑社会组织罪一同制裁,才能避免相同的悲剧在我们身上重演,否则社会将更加混乱。治表而不治夲是很危险的!

因此道德教育为第一位。

社会秩序管理为第二位。

加大打击传销头子和骨干黑恶势力力度为第三位。

多管齐下才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才能谈的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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