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同村人財物 既傷感情又獲刑

近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同村人財物案件,被告人董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今年1月22日21時許,董某甲翻牆進入到鄰居王某某家的院內,用隨身攜帶的大力鉗將房屋大門的門鼻剪斷後,進入房屋內,將放在臥室衣櫥和櫃子裡的現金765.72元和衣物、翡翠掛件、香菸等盜走。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黃山牌香菸等物品的涉案金額共計290元整。

案發後,經被告人董某甲父親董某乙的規勸,被告人董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將全部贓物歸還了受害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董某甲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055.7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董某甲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甲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董某甲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杜海婷 査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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