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彩黨課」最新提醒!公職人員注意:這些違紀行爲將從重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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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高壓線”,更明確、更清晰、更細化。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這些違紀行為將從重加重處分。一起來看看。

什麼是從重處分和加重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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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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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10種情形屬於"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

日前,青海省紀委監委出臺《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情況登記備案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管理,保障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順利進行。

根據《辦法》規定,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10種情形是——

打聽、過問正在辦理、尚未公開的信訪舉報內容、線索處置方式、巡視巡察事項及線索處置各環節應保密的內容等;

安排、介紹、協助與從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的人員見面,或私自轉遞材料、信息的;

違規要求接觸或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的;

為被審查調查人說情打招呼、送錢送物等,請求給予特殊照顧或開脫、減輕責任的;

為被談話函詢人、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分析案情、出謀劃策,幫助規避或對抗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的;

越級越權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具體意見或傾向性意見,干擾正常工作的;

以利誘、威脅、恐嚇等方式向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人員施加影響和壓力,阻撓正常工作的;

打聽過問、說情干預幹部任職前廉政意見回覆內容、簽署意見、工作進展等情況的;

授意、縱容親屬或他人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

其他經組織認定為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情形。

《辦法》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得超越職責權限、違反工作程序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對遇到的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十種情形”,報告人要及時填寫《登記備案表》,按程序送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登記備案。非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處置。

《辦法》特別強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要切實保護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洩露報告人信息、打擊報復報告人的,從嚴從重處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等行為知情不報、故意隱瞞,未及時、不如實登記備案的,或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授意不登記、不如實登記或不向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備案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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