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驾培管理究竟合治还是分治?

我国驾培管理究竟合治还是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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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说实在一直萦绕在作者或大多数驾培同仁的心头,或已成为心结或心痛。

在建国初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间,因我国经济发展尚不明显,汽车及驾培虽然存在,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较小。一个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也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3年间,非职业驾培率先在城市突起。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部门,同时拾起了驾培管理这一职能。尤其是1987年公安部门统一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后,驾培管理理所当然由公安部门管理。

当时一家管理的高效不可否认。招生、生源分配、教学、考试系统性归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由此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制度尚未建立(至今也难以称为建立)等,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统统归罪于培考不分离。因此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阅(1993)204号将驾驶技能培考分治管理。

指望分治管理能“一治就灵”能彻底解决所引发的问题。但事实并非想象的那样,以下位法(国阅【1993】204号不能抵触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由,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抵制。致使1993至2004年间驾培交叉管理,减缓了驾培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自2004年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以法律的最高表述确立了驾驶技能培考的分治管理。可谓管理清晰、分工明确。直到今天,法律上的培考分治管理也未能如愿。

一是具有政治、经济中心的部分直辖市(北京、天津)并未按照法律法规实施驾培分治管理(2017年北京驾培才实行分治管理)。以北京为例,14年的驾培分治(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地区性违法)管理也没有发现有什么不好。尤其是国办发(2015)88号实施以来,分治管理出现了欲分难离,藕断丝连的尴尬局面。

目前最明显的就是学时对接与自主约考问题。作为公安部门力主推行的自主约考,抛弃驾培因素,一意孤行单方面推行自主约考,表面上看为满足了考生的报考自主权,但与交通部门联合发布的教学考试大纲,却遭到了单方面的片面执行。所引发的后果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驾校因分治管理每况愈下。

据了解,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并未实施驾培分治管理。从其管理历史来讲,也未发现巨大的裂痕。也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驾培分治管理的优势并不明显高于合治管理的劣势。换句话讲,驾培的合治高效管理,能够避免或抵消培考不分(可实行内部分治管理)所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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