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駕培管理究竟合治還是分治?

我國駕培管理究竟合治還是分治?

馳誠考務中心

這個問題,說實在一直縈繞在作者或大多數駕培同仁的心頭,或已成為心結或心痛。

在建國初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之間,因我國經濟發展尚不明顯,汽車及駕培雖然存在,所帶來的社會影響較小。一個管理(交通運輸)部門也沒有出現過大的矛盾。在十一屆三中全會至1993年間,非職業駕培率先在城市突起。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部門,同時拾起了駕培管理這一職能。尤其是1987年公安部門統一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後,駕培管理理所當然由公安部門管理。

當時一家管理的高效不可否認。招生、生源分配、教學、考試系統性歸一個管理部門管理,由此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法治意識的淡薄、法治制度尚未建立(至今也難以稱為建立)等,也導致了一些問題的出現。這些問題,統統歸罪於培考不分離。因此在1993年,國務院發佈國閱(1993)204號將駕駛技能培考分治管理。

指望分治管理能“一治就靈”能徹底解決所引發的問題。但事實並非想象的那樣,以下位法(國閱【1993】204號不能牴觸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為由,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抵制。致使1993至2004年間駕培交叉管理,減緩了駕培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自2004年頒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來,以法律的最高表述確立了駕駛技能培考的分治管理。可謂管理清晰、分工明確。直到今天,法律上的培考分治管理也未能如願。

一是具有政治、經濟中心的部分直轄市(北京、天津)並未按照法律法規實施駕培分治管理(2017年北京駕培才實行分治管理)。以北京為例,14年的駕培分治(從法律意義上講屬於地區性違法)管理也沒有發現有什麼不好。尤其是國辦發(2015)88號實施以來,分治管理出現了欲分難離,藕斷絲連的尷尬局面。

目前最明顯的就是學時對接與自主約考問題。作為公安部門力主推行的自主約考,拋棄駕培因素,一意孤行單方面推行自主約考,表面上看為滿足了考生的報考自主權,但與交通部門聯合發佈的教學考試大綱,卻遭到了單方面的片面執行。所引發的後果是具有合法資質的駕校因分治管理每況愈下。

據瞭解,日本、韓國等許多國家也並未實施駕培分治管理。從其管理歷史來講,也未發現巨大的裂痕。也可以說明一個問題,駕培分治管理的優勢並不明顯高於合治管理的劣勢。換句話講,駕培的合治高效管理,能夠避免或抵消培考不分(可實行內部分治管理)所帶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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