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被納入《電商法》,背後有哪些意義?

電子支付被納入《電商法》,背後有哪些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集中於五十三條至五十七條,以及對電子支付作出了規制,內容涵蓋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等等。

電子支付納入《電商法》之應有之義

可以看到先前草案將已有將電子支付納入其中的跡象,電子支付已經深入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但是卻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給予它一個“定位”,電商法的出臺給予了它定位,但同時也對就支付產生的問題作出了比較創新的規定,如確定了對賬服務以及三年交易記錄的規定。

電子支付所帶來的還有對傳統支付方式的衝擊,先前有“推廣移動支付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的央行公告出來,一時引起了許多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電子支付是一種方式並不意味著替代現金,強制要求接受現金對新零售有影響,更重要的在於電子支付的盛行雖然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但是除了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情況,作為實體經營者不能拒絕現金作為一種支付方式,這實際是在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背後的意義

電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特地指出“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這可以說是對7月份微信轉賬轉錯人卻追不回事件的一個回覆。

當時一度產生了“隱私保護”還是“財產保護”的爭論。但這兩者本身並不矛盾,實際上還是由於企業內部的制度不完善導致在操作過程中產生了兩者必須擇其一的情況。在8月份,支付平臺也出了相應的回覆與政策,銜接起本次電商法的出臺,共同完善電子支付方面產生的問題。

個人認為,這屬於電商法整體範圍內比較細的規定了,更加像是制定過程中以起到“警示作用”、“模版”的條款,同時也肯定這一現象的出現其實並不是偶然,而是長期以來電子支付中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

電子支付安全性依然存在提升空間

電商法雖然將電子支付納入了規範範圍,但還存在遺留問題是必然的,或者說本次電商法的制定方式便是“比較粗”,那就需要其他法律、行業規定、企業內部規定予以支持。

例如在跨境電商合作方面的支付結算業務是否將與我國的外匯制度相聯繫,以及與跨境物流之間的聯繫?另外,對電子支付所帶來的安全性問題也還有提升的空間。

總體來說,電子支付的規定趨嚴、小機構難以生存的狀態,其實也是在促進支付安全性的提升。

金融改革環境下,先前的“斷直聯”也是對其繞過央行監管行為的對策。市場上的支付機構中存在一些套牌、借通道的不合規行為,在一系列的政策之下,電子支付的監管無疑會愈發嚴格,之後的市場甚至可能僅存在幾家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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