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坠江惨剧|15条生命给全民上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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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坠江惨剧|15条生命给全民上的法治课

勇气:是等太阳升起,还是意外先来临

撰文/李永红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惨剧发生后,不少同类视频、报道和案例被扒了出来,让我们看到了危险并非个例这个可怕的真相,甚至官方媒体也搬出旧闻,倡议该出脚时就出脚绝不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冷漠姑息。

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同一个公交公司(万州公交)的同一路(22路)公交车,近几年已经连续发生三起乘客袭击司机、公交车发生车祸的事例,只不过前两次的后果无人遇难只是车损人伤而已,但本次却是车毁人亡,全车15人魂归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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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生的一切,我们该如何面对,听广播里播放的“逃跑计划”的一首老歌《夜空中最亮的星》,里面就有一些提示。

面对生命的脆弱和风险的不确定,是耽于内心的逻辑圆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小聪明,无声地鄙视一下危机制造者的任性而仍然无动于衷?

还是为避免危险而当机立断逃离险境?

抑或是在无法逃跑的情况下果断出手彻底消除危机?

毛川在回忆创作这首歌的初衷时说:“对曾经的爱人和朋友,无论发生过多少不愉快,时间会让仇恨变淡,让爱变浓。很久之后会发现,原来感情才重要,我们可能好久不联系,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但生命终结那天,我们还会想到对方,如果那时候让你和对方说话,大部分时候还是愿意的。这首歌就是这个意思。”

这里的曾经,不仅指生离,而且还有死别。这里的不愉快,既是指乘客坐过站的小差错,也是指司机被责骂的小挫折,无论如何,这些生活中的磕磕碰碰都没有必要变成性命交关的深仇大恨。为了等待下一个太阳升起,为了明天给自己所爱的人说声早安,还有什么事会让你舍生忘死地如此崩溃如此发怒?

无法想象,15个人随车坠入70米深的冰冷江底,那位因坐过站而责骂、殴打公交司机的女乘客;

那位肩负安全驾驶职责、但在面对责骂殴打时没有立即刹车停下,却在出手还击后踩着油门、左打方向盘一圈、冲向对向车道碰撞正常行驶的小汽车后,再冲出桥梁坠入江里的公交车司机;

还有车内那些有防卫能力,却在足以呵斥或阻止危险的合理时间内无所作为的乘客,

在生命终结的那一刻,是否会想到自己的至爱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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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时光可以倒流,为了避免天人永隔,在危险关头,做自己应做且能做之事,或者控制自己的愤怒,不做自己不该做的事,你,是否有足够的勇气?!

如果我们不知道行驶中的机动车存在着车毁人亡的风险,我们误以为汽车和自行车或者牛车一样,即使翻车了也没啥大不了,重新爬起来拍拍身上的灰尘继续前行就是了,甚至,我们不知道安全就掌握在司机的手中而对因情绪崩溃袭扰司机的乘客冷漠旁观,那就说明,我们的心灵已经不再透明,我们的眼睛已经看不出善恶是非正如它不再会流泪一样。果真如此,正如逃跑计划演唱的那样,只能祈祷拥有一颗透明的心灵和会流泪的眼睛。

然而现实却是,并非大家不知道该怎么做,而在很多场合,我们是不敢做自己该做的事。随着汽车已经成为寻常的出行工具,每年6-10万人的死亡数字让车祸成为剥夺生命的第一杀手,普通人都知道行车有风险,袭扰司机更是有危险,也更清楚汽车不是自行车不是牛车,翻倒了大概率会车毁人亡,不可能给你再爬起来的机会,那么:

作为坐过站的乘客,还会不会让愤怒冲昏头脑,能不能有勇气克制自己的情绪而不要去迁怒于掌握着全车乘客包括自己生命安全的司机?

作为被责骂被殴打的司机,能不能有勇气避免自己被激怒而采取正确的操作比如立即刹车,而不是在愤怒驱使下不顾自己的职责猛打方向却不立即回正?

作为普通的乘客,虽然买票乘车有权利获得安全保障、运输方有义务确保安全,但是在特定的场合秩序可能面临崩溃的风险,此时讨论权利义务恐怕无济于事,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能不能有勇气用自己斩钉截铁的语言或者雷厉风行的行动,去阻止暴怒的乘客,或者安抚被激怒的司机?

我相信,如果面临着死亡的风险,只要付出行动,死亡就可以避免,那么我相信绝大部分人会说:我愿意!

问题是,在生命终结那一刻来临之前,为什么所有的人们似乎都没了勇气去做正确的事、不做愚蠢的事?

当刑法学者在分析女乘客和司机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当心理学者在告诫大家如何管理情绪,当教育学者在忙于提醒如何教导孩子看待这个惨剧,我们无奈地必须接受的事实是:地球的引力、汽车的动力和江水的压力,成了最终的裁判者,使原本可以停留于鸡毛蒜皮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却被剥夺了最宝贵的生命,尤为残酷的是,还搭上了车内无辜老人和儿童的性命。

我们的头顶,是无边无际的星空;我们的心里,应该有无畏无惧的道德律令。

认识真理,知道善恶,直觉正义,感知法律,这些都很重要,但它们终究离不开付诸行动的勇气,实践需要的不仅是知识和认知力,甚至也不仅是见识和洞察力,更需要勇气即意志力!

“夜空中最亮的星,是否在意,是等太阳升起还是意外先来临?我宁愿所有痛苦都留在心里,也不愿忘记你的眼睛。给我再去相信的勇气,越过谎言去拥抱你!每当我找不到存在的意义,每当我迷失在黑夜里,夜空中最亮的星,请照亮我前行!”

这歌声提醒我们,请拿出勇气,克制因自己失误而迁怒于人的愚蠢冲动,坚守自己作为专业人士的职业良知,为自己为他人的安全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英雄气概!因为期待下一次太阳升起,这个愿望并不算奢侈,虽然在大概率事件面前我们得仰仗法律制度,但是在小概率风险面前却需要一点儿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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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谁之过?

撰文/阿朵

重庆公交车坠江,车内监控曝出缘由:女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互殴。

舆论一片哗然。

在法律人敏感于司机与女乘客涉嫌哪类犯罪,责任大小时,很多老司机目光定格在了方向盘上:最后一秒,司机在显然没有受到外力影响的情况下,右手猛一打方向盘。

而正是这一打,公交车冲过了中心实线,撞向另侧正常行驶的轿车,冲上了路沿石,冲下桥去。

网上争论由此而起:

有人说,司机那一猛打方向盘就是为了撞小轿车,造成事故,好让警方追究女乘客的刑责,但他没有把握好度,冲下江去了。

对这种看法我很难认同。想想也太可怕,就为了报复一个人要让她承担刑事责任,就把车随意撞向一个无辜者?他怎样把握一个度,只让女乘客担责而自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又怎样把握一个度,让这庞然大物撞向那么一个小东西而对方司机不至于受到太大伤害?

难道,他会愚蠢地认为无论造成什么后果,法律会一概让女乘客承担?而他也残忍地,毫不顾及对方车主的生死?

这实在太有些荒谬。如果他对女乘客恨到这个地步,他想让她死似乎更合乎常理,而不是放任别人的生死,只是为了让她承担他自己也搞不清会多大、甚而自己可能也脱不了干系的刑罚。

然而很惊讶,持此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有人甚至大言不惭地说:别问我是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就是这样培训公交车司机的。如果真有这样培训公交司机的,他该受到怎样恶毒的诅咒!

更多人则倾向于认为,司机那一刻分明就是要让车冲下桥去,最后那一猛打方向盘,明显带着斗气的情绪。那一幕,令我想起一个故事:

故事也是发生在一辆车上,开车的是个女司机,两个劫匪拦路劫了财,又想劫司机的色。车上很多人,但除了一个瘦弱的青年,没有任何人站出来帮她。女司机被强暴后回到车上,把唯一帮过她的年轻人赶下了车。然后,拉着一车人冲下了悬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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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故事我不知是在哪里看到的了,也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然而餐桌上与家人朋友谈起重庆公交这事,尤其想到女乘客手扇男司机脸的情形,忍不住就想起了它。长达五分钟的辱骂,言语攻击,加上肢体冲突,竟无一人出面阻止。是冷漠激起的恨意,让他起了同归于尽的心思?

再点开微信时,惊讶地发现群里很多人也在谈论这个故事,惊讶地发现,微信上很多文章共鸣了这种猜疑。而那个故事是真实发生的,被改编成微电影《Bus44》了。

很多人在分享这个电影,大家从事故和故事中再次意识到了冷漠的可怕,藉以互相警醒:生命长河中,我们其实是在同一条船上。

然而冷漠是一种病,根治不易。太长的时间里,若干人已把它当成了生存哲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为这样就可以明哲保身。它助长了人的自私,也助长了人的怯懦。

如果我是那公交车上的一员,如果我去制止那女乘客导致她受了伤,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有人发出这样的一问。

有法律人给出这样一答:你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一问,无疑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那一答,却不足以令所有人放心,人们更愿意相信看得见的法律,看得见的规定,或案例。

重庆公交事故引曝了太多类似视频,使得我们胆战心惊地看到,竟有那么多公交司机遭遇过被乘客抢方向盘和殴打,竟那么多次那么多乘客遭遇过命悬一线的恐怖。

在尚不能依赖人的见义勇为和“同舟共济”保护司机和车辆安全行驶时,我们能够依靠的,唯有法律。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涉事女乘客和男司机被认定涉嫌有罪,有人觉得这有点多此一举,因为刑法有明确规定,对于死者不予追究。

然而,此举意义重大。首先对于死者来说,免得了罪,免不了赔,他们的遗产要承担为其他无辜丧命者的赔偿。

其次,对于活着的人,这是个教训和警告。如何定罪争议很大,就本案而言,我倾向于这一观点:男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女乘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司机是特殊职业,有特定要求。责任更大。他应该意识到开着车与人互殴的危险,特别是最后没有被打击的状态下,忽然猛打方向,有明显的故意。

在这个案件中他不是没有别的选择,他可以停下车还击,他可以让警察把她带到警局,而不是放任车行的危险,甚而义气用事。

然而从更广泛的教育和现实意义上,我同样认可一些法律人的思路,那就是对滋扰司机者,一律上升到刑事层面,严惩。就如一个朋友发的那张图(应该是来自台湾的,司机坐架旁醒目地印着一句话:

滋扰车长乃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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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怠,是为防患于未然。这正是法律的使命和作为。

重庆公交事故留下了太多的教训和反思:

  • 作为司机,当时刻谨记你关乎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当被侵犯发生,宁可停车,将肇事者交于警方处理。


  • 作为乘客,当有规则意识。人生不怕走回头路,怕的是因一时撒泼,切断了生命的归途,还带着骂名千古。


  • 作为其他乘客,该出手时当出手。不要以为什么都与自己无关,关乎的可能是生命。

逝者已矣,我们写下这些,不是审判他们,更多的是审判自己。愿这个事故,留下的不单是唏嘘和叹息。

15条生命给全民上的法治课

撰文/赵素祯 职务犯罪九宫格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引发事故的原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争执,升级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

案件的众多疑惑,还需从公安机关公布的通报中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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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5条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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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和殴打司机的乘客分别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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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构成正当防卫吗?

刑法115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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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1.【未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造成严重后果】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中本案涉及的两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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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是个什么罪?

这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❷ 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❸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司机和殴打司机的乘客分别定什么罪?

➤ 首先,司机和乘客均能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案发地点在万州长江二桥上,时间为上午10时许,桥上车流量较大,车辆违规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车内乘客安全,还包括桥面上其他不特定人的安全。

乘客在高速行驶的公交车上动手殴打司机,司机在驾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而予以回击,一般人的常识都能清楚预见到,这样的互殴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车辆驾驶失控,造成车内乘客及公路上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发生。

视频中声音嘈杂,但是司机那一句“……再打就飞下去哦……”,可以判断出司机清晰明确的知道可能要发生的后果,同理,乘客对此也是明知。

二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明显可以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

➤ 其次,双方全然不顾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

车辆监控视频显示,乘客殴打司机头部后,司机左手抓方向盘,右手伸向乘客回击,互殴中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操作,未能有效控制车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保证车辆不危及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的公共安全,而且从当时桥面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机也不具备任何“自信“根据和客观条件。因此,也可以排除司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的可能。

就本案案情看,司机的主观心态不应是过失,而应是间接故意。

那么乘客是否是过失呢?首先排除了乘客疏忽大意的过失,那就是剩下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可能,显然乘客同样不具备自信的根据和客观条件,因为自信的依据和客观条件无非是仰仗司机的驾驶,而在她吵闹和殴打司机时,亲手破坏,可见其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任性而为,恣意而为,为所欲为,乘客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综上,司机和乘客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通报的定性是准确的。

那么,司机为何不定交通肇事罪?

从犯罪构成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三个罪名在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❷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危险方法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分则第11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据此,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司机主观系间接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机构成正当防卫吗?

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车辆监控录像视频看,司机驾驶车辆过程中,乘客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司机后采取回击。司机不构成正当防卫。

❶ 双方从争吵到动手有一个时间过程,双方互不相让,司机回击无疑将车上其他乘客生命安全置于更大的危险之中, 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目的。

❷ 司机在当时情况下,并非仅回击一种选择,根据其职业规范应该有更加理性的处置方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可采取靠边停车方式,先保证车辆和车上乘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报警等手段进行救济。

正当防卫与理性克制并非互不相容,相反对一些特殊职业群体,必要的忍耐是其职业要求。

山东聊城于欢案、江苏昆山龙哥案,重庆万州公交车案……一个个热点案件,既是一个个血的教训,更是一堂堂全民法治课。

处于舆论之中的办案机关, 更该有其担当与理性,既不因沸腾的民意而破坏法律程序的进程,也不置民意于不顾,在回应民众的关切时,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消融民众的疑虑,增强民众追求法治的信心,让正义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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