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案譚醫生突發精神疾病,別誤以爲取保候審就是無罪

鴻茅藥酒案譚醫生突發精神疾病,別誤以為取保候審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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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取保候審並不代表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無罪,譚秦東醫生存在再次逮捕或直接判刑的風險。當事人和家屬切記不可掉以輕心。只有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譚醫生才是真的恢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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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案譚醫生突發精神疾病,別誤以為取保候審就是無罪

鴻茅藥酒案譚醫生突發精神疾病,別誤以為取保候審就是無罪

鴻茅藥酒案譚醫生突發精神疾病,別誤以為取保候審就是無罪

5月14日,曾因吐槽鴻茅藥酒而被內蒙古涼城縣警方跨省追捕並羈押近100天的廣州醫生譚秦東,被媒體報道突發精神疾病。

據譚醫生的妻子劉璇稱,5月11日10時許,內蒙古警方在廣州車陂派出所傳訊譚秦東,11日晚10時出來後,便開始胡言亂語。11日晚12時開始,譚秦東將自己關閉在房間內,出現哭泣、自言自語、情緒失控扇打自己耳光,甚至以頭撞牆等自殘行為,朋友及家人緊急將其送醫,現已在廣東省人民醫院精神衛生科住院治療。

顯然,見到來自羈押他97天的內蒙古涼城縣警方,對譚醫生造成了強烈的精神刺激。真是難以想象,譚醫生在涼城縣看守所裡三個月,到底經歷了什麼?

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無罪

這次譚醫生突發精神疾病,顯然是一種“創傷後應激障礙症”(PTSD)。這是醫學和心理學討論的問題,我作為法律人,想討論的是,雖然在輿論關注下,譚秦東於4月17日恢復自由,但並非無罪釋放,而是辦理了取保候審,譚醫生所涉嫌的“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並未撤銷案件。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取保候審期間,譚醫生仍存在被逮捕或判刑的可能性。

很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和家屬,往往對於取保候審有著一種迷信,只要能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就誤以為已經無罪。這種想法是存在很大風險的。

譚醫生之所以突發精神疾病,原因很可能是他誤以為取保候審就是無罪,誤以為事情已徹底結束,所以他完全沒想到涼城縣警方會再次跨省訊問,且長達12小時,讓他心理崩潰。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其中,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同樣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並不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種程度較輕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取保,是指當事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保證當事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保證人和保證金是選擇關係,擇一使用,而不能同時使用。

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取保候審適用於四種情形:

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可能判處的刑罰較輕,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那就沒有必要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羈押當事人。

二是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種情況主要是基於人道主義考慮。

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為了避免超級羈押,採取取保候審。

在司法實務中,前兩種的情況最為常見。譚醫生所涉嫌的“損害商品聲譽罪”罪名如果成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譚醫生的情況很可能屬第二種。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同時又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因此,涼城縣警方到廣州車陂派出所訊問譚醫生,在沒有撤銷案件情形下,取保候審的譚醫生也有義務隨傳隨到。僅從法律程序上而言,並沒有違規之處。

譚醫生存在再次逮捕或直接判刑的風險

我早在此事被曝光之初,就發表《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是毒藥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認為不論是主觀還是客觀,譚秦東醫生都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關鍵在於譚醫生沒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鴻茅公司也無法證明其經濟損失是由譚醫生文章直接導致。鴻茅藥酒如認為譚秦東醫生文章失實,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動輒將民事糾紛刑事化,是非常可怕的。刑法是國之重器,應當保持其謙抑性。

但偵查本案的涼城縣警方顯然並不這麼認為,辦案機關總是處於一種有罪思維之中。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和家屬在取保候審後,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在成功辦理取保候審之後,當事人和家屬往往認為已經“無罪”,誤以為“釋放證明書”即是辦案機關認為其無罪的證明文件,在取保後沒有繼續進行有效的辯護。此後就很可能遭遇兩種情況:

一是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被再次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是不捕直訴。即取保候審期間的當事人,辦案機關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訴,導致當事人被判刑的情況。

司法實務中,確實存在辦案機關認為無罪而採取取保候審的情況,也有辦案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在取保候審後對案件不了了之的情況。對於上述兩種情形,取保候審從形式上確實有類似無罪的效果。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辦案機關並不認為當事人無罪,而是認為當事人符合上引《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所以辦理了取保候審,但刑事訴訟過程仍在進行中。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收到通知案件開庭,出庭後被直接判處有期徒刑。

總之,取保候審並不代表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無罪,當事人和家屬切記不可掉以輕心。只有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譚醫生才是真的恢復自由。然後,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了。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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