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涉稅案真正痛點:明星合法避稅,企業和工薪族稅負沉重

范冰冰涉稅案真正痛點:明星合法避稅,企業和工薪族稅負沉重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為武器,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公權機關抗爭,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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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日,崔永元怒揭范冰冰事件,一直在持續發酵中。我非常支持崔永元揭露娛樂圈黑幕,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范冰冰構成逃稅罪的可能性很小。這是目前的稅收制度設計不公造成的:高收入的明星有多種合法避稅的方式,國內實體企業和普通工薪階層的稅負卻非常沉重。

范冰冰涉稅案未來走向,我預測有三種可能性:一,補繳稅款和罰款,二,合同收入已是稅後收入,三,符合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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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涉稅案真正痛點:明星合法避稅,企業和工薪族稅負沉重

5月28日,崔永元公開披露寫有范冰冰名字的演藝合同,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29日,崔永元又再度曝光“大小合同”,在片酬1000萬元之外,另立合同約定片酬5000萬元,崔永元稱該演員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只在片場演出4天。

演藝圈所謂“大小合同”,又稱“陰陽合同”,就是演員分別簽定兩份合同,一份金額大,一份金額小。小合同可以公開,交給監管部門備案,大合同則真正受益,不對外公佈。

崔永元還表示,自己有一抽屜合同,已經做好了打網絡持久戰的準備,會慢慢放出更多大招。

范冰冰工作室於29日發佈聲明稱:“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並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規則,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權益。”既然稱“涉密合約”,似乎做實了崔永元的指控。

在大批媒體指責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涉嫌偷逃稅款後,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作出表態,表示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6月3日的報道稱,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

范冰冰涉稅案真正痛點:明星合法避稅,企業和工薪族稅負沉重

范冰冰涉稅案未來走向,我預測有三種可能性。任何一種可能性,范冰冰構成逃稅罪的可能性都很小。這是稅收制度設計不公造成的。

第一種可能性:補繳兩千萬稅款和一億罰款,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罪是《刑法》第201條規定的罪名,即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如果崔永元此前曝光的陰陽合同屬實,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屬於故意隱匿收入,由於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應按三級累進稅率表納稅,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應當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後,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使觸犯了逃稅罪,仍然可以免罪。第一,是初次逃避繳納稅款,第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第三,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通常是罰款)。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那麼,如果范冰冰應補繳的稅款2000萬元,則最高罰款為1億元。

劉曉慶因逃稅案,發生在2002年,當時的偷稅罪還沒有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因此,如果崔永元此前的曝光屬實,只要范冰冰及時補繳稅款,就不會像劉曉慶那樣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第二種可能性:范冰冰收入已是稅後收入,不存在逃稅罪

崔永元的採訪稱5000萬元的大合同和范冰冰無關,如果這個說法屬實,則范冰冰的演出收入只有1000萬元的合同。

按照業內行規,演藝合同都會約定明星的收入為稅後收入,涉及的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事實上,網絡公開的這份1000萬元合同,確實標明是“現金稅後款”。

《個人所得稅》第8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不僅完全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而且是支付單位的法定職責。如果合同約定支付單位代扣代繳,但支付單位並未代扣代繳,明星本人也不涉嫌逃稅罪。

有人說這是因為明星是大爺,所以製作方給予明星的片酬都是稅後收入。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正確。工薪族的個稅,也是由工作單位代扣代繳的。

第三種可能性:當地有稅收優惠政策,范冰冰用工作室合法避稅

如果崔永元此前曝光的5000萬元合同屬實,且與范冰冰有關,最大的可能性是以范冰冰工作室名義簽定的。因為明星為了避稅,已經很少以個人名義接受片酬,而是以經紀公司或者個人工作室名義收取。據報道,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已經對范冰冰工作室的涉稅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明星工作室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通常採取的核定徵收方式,定率徵收或者定額徵收。定率徵收就是定一個較低徵收率,作為應繳稅額。定額徵收就是直接由稅務機關確定一個每月應交稅額,而不管每月的實際經營額多少。這種方法本來是考慮到個體工商戶規模小,請不起專門的會計,但在實務中,往往成了各地吸引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

這種方法,由明星工作室收錢所要繳納的稅款,比明星個人收款所要繳納的個稅低得多。明星工作室核定徵收的稅率,最低不到3%。根據財新網昨日的報道《影視明星如何做到掙錢多納稅少?稅率最低不到3%》,工作室的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徵收率相對較低,多集中在0.5%-3%不等,上海某文化創意產業園的影視工作室(編劇、導演、演員、製片人等)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為2.16%。這意味著明星個人工作室的個稅徵收率已經低於普通勞動者薪金所得最低檔3%的稅率。

而個人所得稅法實行階梯稅率,分為7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月收入超過8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5%。明星工作室的年營業額有幾千萬,最低只要繳稅低於3%(通常在0.5%-3%之間)。

這就是為什麼明星紛紛成立工作室的原因。

范冰冰工作室位於無錫國家數字電影產業園,本來就有影視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我的判斷,即使有5000萬元收入打入范冰冰工作室,要繳納的稅額也是非常低的(可能低於3%),所以沒有必要逃稅。

如果明星在實行稅收政策更為優惠的地區註冊影視公司,比如國內的霍爾果斯、林芝等地,甚至可以完全合法的不繳公司所得稅,只需要在公司分配利潤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地也往往有返稅優惠政策。

普通工薪階層月工資3500元以上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已淪為工薪所得稅。工薪階層的個稅在個稅中所佔比重曾一度高達65%,最新的數據也高達45%。

而國內實體企業的稅負之高,已經有很多媒體報道,甚至被稱為“死亡稅率”,當然,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的否認了這種說法。

綜上所述,在現行稅收徵管體制下,高收入的明星有多種合法避稅的方式,而國內實體企業和普通工薪階層卻稅負沉重。

如何改革現行稅收徵管體制,讓實體企業和普通老百姓享受到更多稅收優惠,而不是隻讓那些明星享受到稅收優惠,這才是稅務部門應當考慮的問題。

2018年6月5日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為武器,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公權機關抗爭,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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