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法律学者,欢迎咨询

专注中国法治进步,个案推动制度建设

努力了不一定能改变,但不努力就永远不会改变!

面对丑恶,不一定要挺身而出,但一定不可以助纣为虐!

=============================

核心提示:

我对郭敬明一向没好感,但即使李枫指控的性侵(未遂)真实发生过,也过了追诉期限而无法定罪。更何况李枫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性侵发生过。反而郭敬明刑事自诉李枫诽谤罪证据确实,李枫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牢狱之灾。这就是不懂法律,也不咨询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的代价。此事的教训是,不论男女,遭遇性侵应当及时保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

图01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这几天,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事件上了热搜。附带让朱梓骁也上了热搜,朱在电视节目中被老中医说有肛裂的视频,也被人翻出来。

图02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先是8月21日晚,作家李枫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骚扰,称郭敬明经常骚扰、性侵犯签约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更呼吁社会各界人士不要再与郭敬明合作,所有的人都应该一起抵制郭敬明,绝对不要纵容犯罪。

图03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当天晚上,郭敬明随即发微博回应称:“1.完全捏造2.已交由律师处理。”

图04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8月22日晚,李枫接受媒体采访称郭敬明方面的律师尚未联系他,而自己也并非临时起意发的微博,“这件事我经过深思熟虑了,我认为必须要这样了,想保护其他不知情的人。我没有任何不好的动机,这件事是必须要做的。”

8月23日晚,最新消息是郭敬明已于当日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05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本人周筱赟对郭敬明一向没有好感,他那些无病呻吟却能在中学生中大卖的书,我也实在看不下去,但我不得不指出,从刑事法律角度,目前的事实和证据对李枫非常不利,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甚至面临最高三年的牢狱之灾(这就看郭敬明的态度了。也可能最终撤诉,以表现他的宽宏大量)。谁让李枫不懂法律,又不咨询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呢?他在发帖前,应当请律师审定,评估风险后再发布。

此事的教训是,不论男女,遭遇性侵应当及时保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一,即使性侵发生,也过了追诉期限。

我看了李枫指控郭敬明性侵的文章《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标题就有标点符号误用(标题里的句号完全是误用),我就不说了,他果然是郭敬明培养出来的作家,写文章连把一个基本事实说清楚的能力都没有。

李枫说他签约郭敬明公司“之后出版了第一本书《燃烧的男孩》,开始参加签售,那时刚好郭敬明的小说也出版,因此一起去签售。”在四川成都签售时,“我和他一起住,房间有两张床,我们各睡一张。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

李枫在微博把此文@了公安部,说“希望你们能将这些事情上报,帮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给他严惩,不要让这些肮脏的东西成为社会风气”,可以算是报案材料。但如果是这样,这个报案材料肯定是不合格的,要被退回。因为连最基本的要素,时间、地点、证人竟然一样都没有。

图06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李枫全文只提到一个时间,2008年参加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举办的“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说事发在他第一本书签售时。可为什么不说具体时间呢?我查到该书是2010年出版的,成都签售发生在2010年4月2日至4日,确实是三天。可是李枫你不能写清楚点吗?还要我来做考证啊。

图07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枫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发生,但无法定罪

至于地点,李枫却连住哪个酒店名称也不说,让公安部猜谜语吗?至于证人,他们两个人在房间里的事,当然不可能有证人,但至少应该提供一些旁证,当时谁知道他们两个住在一起,比如公司的工作人员等。

但是,即使郭敬明真的性侵过李枫(按照李枫文章的说法,是未遂),也过了追诉期限,不能处理了。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侵犯对象。成年男性被其他男性或女性性侵,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通过之前,是很难定罪的。除非对被害男性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比如肛裂,那就能定“故意伤害罪”,也不能定强奸或猥亵罪。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男性才能成为被猥亵的对象,才对惩处强制性侵男性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随着社会发展,刑法会经常修订,有些行为以前不属于犯罪,后来属于犯罪,或相反。如此刑法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必须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刑法为准,这叫“从旧原则”(另有“从轻原则”,此处不展开)。本案如果确实发生过,那是2010年4月,可那时性侵男性是无法定罪的。

即使按照2015年的新《刑法》定罪,本案也过了追诉期限,不能定罪了。

因为根据《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他人罪,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刑法》第87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上述规定翻译成“人话”就是说,强制猥亵他人,最高是判5年以下。而法律规定了追诉期限,判5年以下的,被害人如果当时没去报案,也没其他人去报案,公安机关压根不知道有这个犯罪事实发生(两个人发生在房间里的事,你让公安机关怎么知道呢),等超过5年后再去报案,就算证据确实、充分,也没人管了。插一句,如果最高刑是死刑的,追诉期限是20年。看过东野圭吾小说《白夜行》的,都应该懂的。

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只要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即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本案的事实是,7年来从来没去报案,这就只能怪李枫自己了。

2010年4月至今,已经过去7年了,早过了追诉期限了。李枫你把7年前的事情拿出来说,有什么意义呢?

这给性侵受害者的教训是什么呢?遭遇猥亵或性侵,不管既遂还是未遂,都要第一时间报警。

二,即使性侵真的发生,也没任何证据证明。

这次的事件,除了要第一时间报警,给性侵受害者的另外一个教训就是,一定要及时保存证据。

假设性侵事件确实发生了,这属于客观真实。但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是上帝,法律真实只能靠证据来证明。可是,李枫现在除了这篇连时间、地点、证人什么都没有的文章,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性侵真实发生过呢?

事情都过去7年了,即使有证据,比如精液、伤痕、指纹等等,这些证据也全都灭失了。没证据怎么定罪呢?如果光凭甲说他被乙强奸这样的口述就能定罪,那岂不是走在马路上任何一个男的都能被构陷?所以刑事犯罪的定罪肯定要凭书证、物证,而绝对不能单凭人证。

这就说明,猥亵、性侵一旦发生,及时保存证据多么重要啊!

如果李枫对当年的事耿耿于怀,实在一定要表达,那他的文章也不应该这么写。比如不点名,比如陈述内容都附上相应的证据等。李枫就是因为没有咨询律师,尤其是没有刑事律师事先审定文稿,所以这次面临着大麻烦,甚至牢狱之灾。

当然,如果李枫当时把性侵过程偷录偷拍了音频视频,这将是证明效力非常大的证据,那么,一切都将不同。

三,刑事自诉的关键就是证据。

反观郭敬明,却是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虽然我并不喜欢郭敬明,但郭敬明确实比李枫聪明。

有人问:个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我们通常遇到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是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但法律还规定了刑事自诉,即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刑事自诉。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刑事自诉。

第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又称“绝对自诉”,翻译成“人话”,就是如果被害人不亲自去法院控告,被告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郭敬明就属于这种情况中的诽谤案。

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能否入罪。而李枫《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至今还在其微博上,阅读超过2000万,转发超过12万。

如果李枫有被性侵的证据,且曾经提出过控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倒是可以使用第三种情况的自诉,又称“公诉转自诉”。这是因为现实中老百姓经常遭遇报案后不立案的情况,《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强化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制约,而新增加的自诉。

但不管是哪种自诉,前提都是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所以此事的教训就是,不论男女,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保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我看到有网友留言说“就是判李枫造谣,我也相信他说的话。”我到底该说同意,还是不同意呢?

2017年8月23日晚

法律学者,欢迎咨询

专注中国法治进步,个案推动制度建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