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山東高院審結一起多年行政爭議糾紛案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閆繼勇 通訊員 許 琳)近日,再審申請人董某則與山東省棗莊市某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城管局)、棗莊市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行政強制拆除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糾紛一案,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在裁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為相對弱勢的行政相對人解決相關爭議開闢了救濟通道,一起歷時近十年的行政糾紛案得到順利解決。

該案涉及的房屋其中一層住宅是董某則於1998年自建,建成後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該住宅之上二層房屋兩處是董某則於2006年5月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而成,後該處房屋被區城管局強制拆除。董某則認為,區城管局的強制拆除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剝奪其陳述申辯的權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董某則還認為,區城管局把其原一層手續齊全的合法建築也予以拆除,導致其一直未得到任何補償,財產所有權受到了嚴重侵害。於是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區城管局強制拆除其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區城管局作出的強制拆除措施決定;同時主張,區政府是該強制拆除的責成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經一審、二審及申訴複查程序,董某則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董某則不服,經檢察院抗訴,山東高院啟動了再審程序。

山東高院再審認為,區政府被訴責成行為系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作出,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內部行政行為,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且對董某則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區城管局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以及實施的具體強拆行為,而非區政府的責成行為。因此,申請人董某則對區政府的起訴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應予駁回。根據城市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董某則在自有房屋之上擅自實施擴建行為,一直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文件,因此存在違法建設行為。區城管局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實施強制拆除,但對合法建築物無權實施強制拆除。申請人董某則的一層合法房屋與其擅自建設二層建築相連,雖然區城管局只認可拆除了董某則擅自建設的二層建築,否認拆除了其一層合法房屋,但因強制拆除行為發生時董某則不在家中,區城管局未能舉證證明其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同時保持了董某則一層合法建築的完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應當承擔在沒有法定情形且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違法拆除董某則一層合法房屋的法律責任。遂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區城管局強制拆除董某則一層合法建築行為違法;駁回董某則對區政府的起訴和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行政訴訟中,被告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原告主張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還存在其他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的,一般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原告承擔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該違法行為存在的舉證責任。但如果原告的該項主張與被告被訴行政行為密切相關且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舉證責任即發生轉移。該案再審申請人起訴要求確認被申請人區城管局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及實施強制拆除其未經批准建設的二層建築違法的同時,主張被申請人還存在強制拆除其合法一層建築的違法行為。因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發生時,董某則家中無人,因此被申請人區城管局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保持了董某則一層合法建築的完整性。因案件關鍵證據(執法錄像光盤)不連續、不完整,且未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而區城管局代理人在出庭應訴時相關陳述不清,所提交的其他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條,最終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

該案再審申請人董某則因認為被申請人區城管局的強制拆除決定及強制措施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在合法建築之上進行建設是客觀事實,區城管局對其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並進而根據政府責成採取強制拆除措施,具有職權依據,再審申請人未自行拆除擅自建設二層建築也是引發該案糾紛的重要起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考慮到糾紛發生前後,董某則經歷了妻子去世、自身患病以及其合法的一層建築拆遷補償問題一直未解決等情況,為了徹底化解行政爭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承辦法官向各方當事人陳明利害,通過面對面、背對背等方式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希望審結該案的同時一併解決董某則相關補償安置問題。最終因雙方差距較大,未能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案件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可以通過國家賠償程序及時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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