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能否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那麼"公益性崗位"能否適用這些規定呢?

公益性崗位能否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助那些通過市場競爭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場機制相互選擇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勞動關係。它體現的是一種公益性、臨時性和過渡性的特點,政府還要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為了鼓勵公益性就業崗位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公益性崗位能否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規定,既有利於維護在公益性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公益性崗位規避法律規定,又有利於調動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積極性,還有利於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通過接受再就業等培訓,積極提高自身技能,通過人力資源市場自謀職業實現再就業。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其他規定都應當適用公益性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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