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小貸整治分哪幾類?為何關鍵是防止借款人藉機逃廢債?

自12月1日《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發佈後,近日,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通知》的整頓原則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對網絡小貸業務進行排查和整治。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對網絡小貸的排查和整治設定的時間表較為緊迫,可謂時間緊、任務重,整個整頓活動分為三階段:

1、摸底排查:

要求各地區對轄內網絡小貸經營情況摸底排查,要於2018年1月底前將排查情況報辦公室。

2、分類處置:

以摸底排查結果為基礎,以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要求為依據,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風險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各類機構實施分類處置。此項工作於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總結報告:

各地區要形成本地區的整治總結情況(含長效監管建議)報送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18年4月底前完成。

《方案》強調,要通過本次專項整治,嚴格網絡小額貸款資質審批,規範網絡小貸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經營網絡小貸的機構,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完善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規則和監管機制,實現監管全覆蓋和風險有效防控。與此同時,做好風險應急預案和輿情預案,防止借款人藉機逃廢債。

網絡小貸整治分哪幾類?為何關鍵是防止借款人藉機逃廢債?

要防止藉機逃廢債

小貸機構按三類進行處置

《方案》要求,各地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要求,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小貸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次專項整治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要求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風險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各類機構實施分類處置。具體處置方式分為三類:

一是合規類機構:

對於已獲得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的機構,按專項整治要求重新審查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對確認符合資質要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的納入合規類機構繼續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其規範經營。

二是整改類機構:

一是對於已獲得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重新審查後發現不符合經營資質要求的,撤銷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嚴禁此類機構在其批設部門所轄行政區域外開展貸款業務,由機構提出整改計劃,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二是對於已獲得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重新審查後確認符合資質要求,但在股權管理、融入資金、綜合實際利率、貸款管理、貸款催收、貸款範圍、業務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專項整治要求和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繼續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其規範經營,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撤銷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並且依法予以處置,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是取締類機構:

對於未經批准或不具備放貸資質卻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機構,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責令其停止開辦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

經過專項整治後,各地區監管部門還要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方案》要求各地上報長效監管意見,長效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針對全國範圍內線上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機構,跨區域線上、線下結合開展網絡小額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線上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分別提出定義、監管體制、准入條件(註冊資本、股東資質等)、融資比例(表內、表外)、風控機制、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等方面的監管建議。針對按《通知》要求,已經批准籌建、暫停批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逐一提出評估和處置建議。

整治活動包含11大項內容

本次《方案》也是在《通知》基礎上,對整頓活動作出具體細化安排。並對本次整頓的重點範圍予以明確,將從審批權限、經營資質、股權管理、表內融資、資產證券化等融資、綜合實際利率、貸款管理和催收行為、貸款範圍、業務合作、信息安全、非法經營等十一個方面對網絡小貸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具體來說,《方案》要求,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而對於業務資質的審查範圍,則包括審查股東資質、借款人來源、互聯網場景、內生數據基礎和數字化風控技術等方面的經營資質要求是否嚴格合理,核查獲批經營資質的機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等。

在股權管理方面,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運用穿透式監管手段,排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小額貸款公司股權。

在綜合實際利率方面,要求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為年化形式。

實際利率排查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

一是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

二是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帶納金、罰息等行為。

三是綜合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在貸款範圍的排查上,要求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在其監管部門批准的經營區域或業務範圍外發放貸款。是否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和“多頭借貸”等行為。是否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是否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

在業務合作方面的排查,此前《通知》要求規範“助貸”模式,而《方案》對其予以細化,要求排查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是否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是否通過“抽屜協議”等方式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對小貸公司資金來源的檢查內容也頗多,涵蓋了表內外資金,不過,主要排查內容與《通知》中提出的一樣。

對錶內融資,排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是否進行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否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排查通過股東借款方式融入的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資金。

對於資產證券化等融資,排查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的,排查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備案)手續是否齊備,是否通過互聯網、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或線下協商方式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穿透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是合格投資者,其用於交易的基礎資產是否是合法合規的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變相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資金的比例按照《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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