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析

最近,“殴打公交车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成了热搜话题,再次在孙伟铭醉酒驾车并连续冲撞案件后引发了全国上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大讨论。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始末......

事件回顾

「热点话题」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析

2018年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行驶至长江二桥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江。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并两次持手机攻击冉某,而冉某则用左手操控方向盘,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格挡刘某,并与刘某抓扯,造成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车上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虽然乘客刘某、驾驶员冉某均已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次走进我们的视野,为以儆效尤,小编还是与网友们一同来分析一下二人的行为过错及性质认定。

Q1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多种多样,刑法不可能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因而在刑法第114条以列举常见的放火、爆炸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此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但是认定时要注意两点: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其他危险方法”,必须是放火、爆炸等四类危险方法之外的,但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来分析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认定:

乘客刘某、公交车司机冉某的行为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刘某与拉载有多名乘客、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冉某争吵,继而殴打、撕扯,严重影响了冉某的驾车行为;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其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停车等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而是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格挡刘某,并与刘某抓扯,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均明知各自的行为可能危及公交车上及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却因二人的矛盾对危害公共安全不管不顾,予以放任,造成1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Q2

二、司法解释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有哪些?

1、私设电网行为。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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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行为。2008年7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二、 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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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行为。2009年9月,因孙伟铭和黎景全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两起重大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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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2003年5月,SARS冠状病毒在全球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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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至少是三年以上的刑期呀,很重的刑罚啊!

检察官提示: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露一点。和谐社会,依靠你我他!

来源|凤城检察(玛纳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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