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夫妻債務認定、追加執行人和執行異議該如何處理?

宋怡婷


一、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夫妻債務只能通過審判程序予以認定,不能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夫妻債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是上述規定是在審理程序中適用予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只能通過審判程序予以確認。執行程序中只能嚴格按照生效裁判確定的內容進行執行,執行程序並沒有裁判權,不能進行夫妻債務認定。如果審判程序中沒有確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程序中就不能追加配偶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二、題中所述追加執行人應該是追加被執行人。追加被執行人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有明確規定,二要依法定程序進行。

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符合追加條件的,一般是先與執行法官溝通,然後再向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中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追加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案件案號、執行情況,以及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並附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證明、相關證據材料、聯繫方式等。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下,可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執行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和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的規定,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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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沒那麼簡單的,丈夫借錢,用作家庭的,比如買車,買房,妻子是受益人,那就是共同債務;而如果揹著妻子借的錢,又投資失敗,比如炒股,或者合夥做生意虧本,又或者賭博輸掉了,揮霍完了,妻子一分錢都沒見著,那麼妻子是沒有償還義務的,法院執行的時候,是不能凍結妻子的工資的,至於房產,有可能被執行,但必須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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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說一說夫妻債務的認定問題。

過於夫妻認定根據最新婚姻法解釋,以個人的名義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生活所必須的債務的,則不認為是夫妻債務。

關於執行人異議,由法院執行合議庭進行審查,執行異議成立的話,停止執行,已經執行的,法院要解除執行。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話,則繼續執行。


爬峰的蝸牛


由執行合議庭進行審查,如果執行異議成立,停止執行,已經採取執行措施,解除執行措施;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執行異議,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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