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家長殺童案

21日傍晚,瑞安市公安局發佈通報:

溫州家長殺童案

21日深夜,瑞安市公安局再度發佈通報:

溫州家長殺童案

隆山實驗小學位於瑞安中心城區。學校沿河而建,正門和河道只隔了一條小路,平時家長在正門口接送孩子,教師一般從後門出入。

據學生家長介紹,隆山實驗小學有託管服務,一般下午4點多放學,學生們自己走到校門口,然後由等在校門口的家長接走,少數家長會直接進入校園接孩子。

溫州家長殺童案

▲隆山實驗小學門口

遇害男孩小葉今年10歲。據知情人透露,小葉是四年級一班的學生,家住學校附近。小葉和嫌疑人林某某的女兒是同班同學,因為小孩子之間的矛盾,他傷到了林某某女兒的眼睛。

陳先生住在當地,他的弟弟就在隆山實驗小學就讀。陳先生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事發時已經是放學之後,小葉與林某某的女兒打架,林某某不服氣,到學校持刀殺害了小葉。

21日晚,記者來到隆山實驗小學的校門口,有4位新來的保安在。

溫州家長殺童案

▲保安室門口張貼的告示

在保安室門口,張貼了一張出入管理制度的告示,寫明家長等外來人員在上課時間不得入校,只有在課間和中午能進,還要經過嚴格的登記,並獲得受訪者同意。這項制度從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

隆山實驗小學的教學樓高5層。“下午4點多放學的時候,他是直接帶著刀去學校找小葉的。”知情人說,林某某在三樓找到了小葉。

從案發現場的圖片看,小葉滿身是血地趴在廁所的地上,林某某坐在旁邊抽菸。據瞭解,當時小葉背部、頸部多處受傷。

120救護車很快趕到現場,小葉被送往瑞安人民醫院,先在搶救室搶救,然後送進了手術室,最終經全力搶救無效,小葉於21日19時許死亡。

來源 | 北京青年報、都市快報(ID:dskbdskb)

輿情關鍵詞:校園欺凌、校園安保、學校責任、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

觀點1:事件事實較為清晰,不存在反轉可能性,唯二需認定的為是否牽涉校園欺凌、該案家長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觀點2:輿情有涉校園安保與學校責任,指向校園安保力量不強、安保執行力度不夠,較為不可取,全國數量眾多中小學校公共場所安保等級不可能也不需要達到防爆安檢等級。

觀點3:校園欺凌、校園反性騷擾應對應國家立法。

2018年7月5日北京為解決校園欺凌,教育部首先發布北京市中小學欺凌治理方案:

1、設置校級欺凌事件舉報電話

2、學生在校時間“無縫隙監管”

3、每學期要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4、發生校園欺凌須限時上報。

2018年8月6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杭州西湖區教育局聯合簽署了《關於建立校園性騷擾未成年人處置制度的意見》

校園性騷擾是指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中,任何人違背未成年人意願,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撫摸猥褻行為等任何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此外,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不論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均屬於性騷擾行為。

1:禁止教學工作者與未成年學生髮生包括性騷擾在內的任何與性有關的親密關係,平時也要教育學生增強證據意識和權利意識;

2:學生在向班主任、輔導員報告後,班主任、輔導員要在接報6小時內報告學校負責人;

3:學校要在24小時內報案,同時向檢察機關備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或私下調。

關於校園欺凌、校園性騷擾定性需國家立法,而非各地區在立法範圍外模糊認定。

觀點4:未成年人承擔完全法刑事責任年齡提前至10週歲。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原因不贅述,參考本週河南魯山初中生強姦事後和解事件。

觀點5:未成年人和老人殘疾人同等對待。

未成年人即使確為弱勢群體,如有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享受法理外的多次憐憫和事實卸責。

國辦工讀學校在有條件組織入學審議委員會的情況下應正常接收適合就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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