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被盜,交易平臺卻不擔責?—論比特幣投資的法律風險

司法觀點

我國法律不保護個人進行比特幣交易的行為。個人在交易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且將比特幣存放與交易平臺的,應自行承擔交易虧損以及比特幣被竊取的風險。交易平臺不負有法定保管義務,在未訂立保管合同的前提下,交易平臺無需承擔比特幣被竊取的損失賠償責任。

“比特幣”被盜,交易平臺卻不擔責?—論比特幣投資的法律風險

知識點

1、比特幣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2、發行與開展比特幣業務須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3、比特幣交易有什麼樣的風險承擔規則?

4、比特幣交易平臺需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5、投資人應選擇合法項目進行投資

6、投資人應審查項目公司是否有相應的金融牌照

7、投資理財中所有保本保息承諾都是無效約定……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2014年7月,周某在A公司的網站註冊了賬戶進行比特幣交易,併購入比特幣5.0773個,暫存於A公司網站平臺的賬戶錢包中,但未與A公司簽訂相關保管協議。

2015年2月21日,A公司網站公佈消息稱交易平臺中所有的比特幣均被黑客盜走。3月11日,A公司在網站發佈用戶補償說明,表明願意承擔全部損失,通過一切可能的途徑歸還用戶的比特幣。

2015年8月4日,A公司向周某返還比特幣1.416個,剩餘3.6613個比特幣沒有歸還。並稱其已將手中所有的比特幣補償客戶,手中已無剩餘的比特幣,同意按丟失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補償用戶損失。

2016年6月,周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還周某3.6613個比特幣,並賠償0.2368個比特幣。

一審法院認為

周某在網站註冊並出資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A公司運營的網站為用戶進行交易活動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故周某與A公司之間系服務合同關係。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屬於網絡虛擬貨幣的一種。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

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屬於一種網絡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才可以參與

周某在A公司名下的網站站交易平臺中,進行比特幣交易,將比特幣存於賬戶內,因比特幣的交易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故因比特幣交易所可能發生的風險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2015年2月14日,黑客將比特兒交易平臺中的7170個比特幣盜走,系因不可抗力導致周某在該交易平臺上的比特幣丟失,周某亦未能舉證證實A公司在比特幣被盜事件中存在過錯。

另,周某雖主張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但並未舉證證明A公司對用戶的比特幣存在保管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足的法律後果。

綜上,周某要求A公司返還其3.6613個比特幣並賠償0.2368個比特幣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均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由此,因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依據上述兩公告,周某將比特幣存於A公司平臺賬戶內的行為所產生的風險應自行承擔。周某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比特幣交易風險承擔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比特幣的法律性質

比特幣是一種可以在全世界範圍內流通的網絡虛擬貨幣,屬於融資交易活動中的代幣類型,且不受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監管。比特幣的價格波動非常大,因此吸引了許多投機者的目光。

我國目前對於比特幣持有的是嚴格控制監管的態度,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在外國,比特幣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質:

首先,應否定比特幣的貨幣性質。由於比特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此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其次,比特幣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與財產屬性。比特幣雖然不是合法貨幣,但是系比特幣持有人付出一定頂級對價後所得到的,因此比特幣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屬於持有人的財產權益。

最後,比特幣究竟是電子數據還是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動產,目前尚無定論。《民法總則》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該條款來看,我國法律不禁止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從某種程度來看,比特幣亦屬於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如果是法律所保護的合法財產,則應屬於動產。也有觀點認為比特幣僅是儲存於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信息。

此前的司法判例中,有法院認定比特幣屬於持有人的合法動產,如遭竊取並被提現,則應按盜竊罪來處理;但也有法院認為比特幣僅是存在於網絡中的電子數據,如持有人的比特幣遭竊取,則應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來處理。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裁判觀點分別體現了比特幣的“財產說”與“數據說”。但目前仍未形成主流觀點或通說觀點。

2、發行與開展比特幣業務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自從《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之後,我國就明確了對於比特幣等虛擬代幣的整治與監管態度:

第一、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已開展代幣融資活動的應立即停止,並做出清退等安排;

第二、禁止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相關的業務。金融機構及其他支付機構不得為代幣發行提供開立賬戶、交易、清算等業務;

第三、加強對交易平臺的監管。禁止交易平臺再從事代幣的兌換、買賣、中介業務。

3、比特幣交易的風險承擔規則

雖然我國禁止了代幣融資活動的發行、交易、結算、兌換等業務,但是並未明文禁止個人持有比特幣,以及個人的比特幣交易行為。從我國對比特幣的一系列監管措施中也可以看出,國家還是傾向於保護投資者,即比特幣持有者的權益的。

但是國家保護的僅是比特幣持有人的財產權益,而非其交易行為,也非因比特幣而產生的債務。國家對個人進行比特幣交易持有的是既不禁止、也不保護的態度,且國家明確了個人在比特幣交易中“風險自擔”的處理原則,即虛假資產、經營失敗等風險均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除此之外,比特幣還具有交易平臺脆弱的特點,容易被黑客所攻擊。交易者還需警惕比特幣被盜取的風險。

本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也秉持“風險自負”這一處理原則審理了該案,認定比特幣被竊取的風險屬於比特幣交易中的固有風險,應由交易者周某自行承擔。

4、比特幣交易平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目前,我國的比特幣交易平臺已被禁止從事比特幣的兌換、買賣、定價、中介等服務。如有違規操作行為,金融管理部門將聯合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交易平臺的網站或app,嚴重的還有可能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除行政責任外,比特幣交易平臺幾乎無需承擔其他的民事法律責任,如果平臺本身不存在過錯,則無需對交易者的交易損失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此外,雖然很多交易人會將比特幣儲存在交易平臺,但交易平臺對此並不負有法定的保管義務如果雙方未訂立保管合同,交易平臺對交易者持有的比特幣亦不負有約定的保管義務。即使儲存在交易平臺的比特幣被竊取,交易平臺也無需承擔保管不當的責任。本案中周某與A公司未訂立保管合同,故A公司對周某所持有的比特幣不負有保管義務,也無需對被竊取的比特幣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

公司治理建議

1、投資人應選擇合法項目進行投資

目前金融市場中已出現了形形色色的金融投資項目,投資人應選擇合法項目進行投資。

很多情況下,非法項目的收益率、回報率會比合法項目更高,更吸引人,但非法項目並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發生波動或風險,投資人就會血本無歸,且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此外,因非法項目而產生的民事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亦不受法律保護。

2、投資人應審查項目公司是否有相應的金融牌照

金融牌照是一家公司可以開展某項金融業務的准入證與門檻。目前我國需要審批和備案的金融業務有三十多種,包括銀行、保險、信託、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小額貸款等,而某些金融牌照的取得難度比較大,能同時取得數個金融牌照的公司更是少之又少。

投資前應審查運營該該金融項目的公司是否有相應的運營資質,如缺乏相應金融牌照,則說明該公司目前還不具備運營此項金融項目的能力與實力,投資人如貿然投資,會增加無法被兌付的風險

尤其是今年大量P2P平臺爆雷,昔日投資人一夜之間變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受害人,而這些P2P平臺基本都是沒有金融牌照的,其中還不乏一些規模極大、知名度高的公司。

3、投資理財中所有保本保息承諾都是無效約定

“100%保本保息”是所有投資人的定心丸。然而這種約定並不產生法律效力。現在大部分正規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都不會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息。但是一些不正規或急於吸收投資款項的公司仍然會向投資者作出保本保息的承諾。

委託理財屬風險投資,委託投資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保本保息”的做法違背市場經濟基本規律,有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這一觀點已成為法院審理委託理財案件中的主流觀點。

如果投資者已簽訂了含有保本保息條款的委託投資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委託理財合同無效,並要求返還投資款。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已從投資公司獲取的金額應從返還款項中扣除。

我們此前發佈的《揭示理財陷阱:"100%保本保息"合同約定無效,投資人該何去何從?》(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委託理財問題,可供參考。

法條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五、 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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