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通过缜密侦查,发现案中另有乾坤,最终结果却让民警唏嘘不已。
10月25日凌晨2时许,交警大队民警根据110指令到环城南路某烧烤摊门口处理交通事故。民警一到现场,自称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司机张某辉(男,22岁,大姚县新街镇团山村委会人)就主动向民警承认了事故责任,并详细地向民警描述了事故过程,还将自己的驾驶证等证件提供给民警。整个询问过程,张某辉态度良好,神情冷静,有问必答。民警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发现涉事车辆及其余被撞的几辆车均有不同程度损毁,无人员伤亡。然而令人疑惑的是在当时路况、车况良好的情况下,涉事车辆却毫无预兆的突然改变行车轨迹撞上路边停放的其他车辆,整个事故过程似乎另有蹊跷,遂将其带回作进一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当民警将证据及此次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摆在张某辉面前时,张某辉不堪压力,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真正的驾驶人是张某辉的哥哥张某伟。
10月25日晚,张某伟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辉为了帮助哥哥逃避处罚,赶到现场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民警供述车辆为自己所驾驶,并将自己的驾驶证等证件提供给了交警大队民警,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言。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辉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张某伟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另案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供稿:金碧派出所 李咸婷
审核: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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