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整治工程以挖出的煤抵工程款,施工方“賭煤”風險較大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1、最高院《餘長城、彭建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575號,審判長張明,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2、最高院《餘長城、彭建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281號,審判長李相波,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包方青海西海煤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海煤電公司),承包方青海宏博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博礦產公司),轉承包方餘長城、彭建華。

發包方西海煤電公司與承包方宏博礦產公司簽訂的煤炭整治工程合同約定,以挖出的煤抵工程款。宏博礦產公司將煤炭整治工程轉包給了餘長城、彭建華。經宏博礦產公司和餘長城雙方結算尚欠餘長城、彭建華2007萬元。

爭議的焦點:發包方西海煤電公司是否要對宏博礦產公司欠付餘長城、彭建華2007萬元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根據西海煤電公司與宏博礦產公司簽訂的《綜合治理協議》約定,雙方本著“誰治理、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在治理期間,宏博礦產公司除按約定價格向西海煤電公司上繳一定數量的煤炭外,其餘均可自行銷售,銷售收入用於綜合治理的費用。亦即,宏博礦產公司與西海煤電公司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即以宏博礦產公司在綜合治理過程中挖出的煤炭銷售收入作為治理費用,無需另行結算;宏博礦產公司在施工中取得的煤炭無論是否銷售及銷售收益能否支付綜合治理費用,屬其經營風險,本應自擔;但不能以此作為宏博礦產公司尚欠西海煤電公司工程款的事實依據。二審庭審中查明,宏博礦產公司與西海煤電公司在簽訂協議之後,並未進行過結算,亦可見雙方的結算方式即以煤抵款,無需另行結算,西海煤電公司在案涉工程中不存在欠付宏博礦產公司工程款的事實。因此,餘長城、彭建華主張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西海煤電公司在欠付宏博礦產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尚缺乏事實依據。

四、啟示與總結

煤炭整治工程以挖出的煤抵工程款,施工方“賭煤”風險較大。一旦施工方挖不出預計的煤炭數量或煤炭銷售收入不足,實際施工人(包工頭)無法根據建設工程解釋第26條要求發包方在欠款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權益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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