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要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侦查权?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实现民行检察从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转变的工作格局!

「重磅」要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侦查权?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实现民行检察从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转变的工作格局!

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在成都召开的铁检机关跨行政区划改革座谈会并讲话。张雪樵指出,要把握好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同时要不断完善民行检察工作格局,实现从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的转变。这是不是意味着:要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侦查权了?!

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并未改变,依然是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只讲监督,不查处,法律监督必然苍白无力”,自1989年8月18日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机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现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以来,反贪机关的发展已历经28个年头。在这28年中,自侦权为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做出了卓越贡献,使肩扛宪法第129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重任的检察机关实至名归。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院的侦查权又一次推置到了一个历史节点。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部门面临转隶,检察院的侦查权该何去何从?

建议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自行侦查权,为什么是重新赋予?当然是因为曾经赋予过。

民行部门到底该不该被赋予侦查权?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争论很多,而实践中的反复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对于民行部门自侦权的摇摆,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两次赋予民行部门侦查权,却又两次收回。

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实施以前,民行部门被赋予了侦查权,可以自侦查办案件。两法修改以后,自侦权归口于法纪检察部门(即现在的反渎部门)和反贪部门,民行部门不再行使侦查权。

转机在2004年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9月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通知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通知同时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如属于重大、复杂或者跨地区犯罪案件,应当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案件交由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予以配合。至此,侦查权再次回归民行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赋予民行部门侦查权时所设立的制度预期为:“以民行检察侦查工作提升民行检察监督实效”。因此,2004年之后,检察机关在职能的配置上,反贪、反渎、监所、民行等内设机构都有相应的侦查或初查职能,检察机关自侦权力的配备达到顶峰。

但危机随之而来,多个内设机构都具有自侦权,客观上造成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由于线索分配、管理制度不完善,会出现线索被多头抢办、侦查资源浪费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各内设机构的侦查资源不平衡,一些内设机构因意识、能力和水平等侦查资源匮乏,难以胜任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民行部门对于自侦权的行使出现了极大的不适应,更为致命的是,民行部门被赋予侦查权之后,一度出现了法院的强力反弹,纷纷质疑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挑衅,而且在实践中确实也出现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法官办案过分干预的情况,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9年实质上收回了民行部门的自侦权。

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此规定第一条便明确,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第三条再次强调,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内部制约规定,确保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至此,民行部门的自侦权又一次被收回。

不过虽然民行部门的自侦权被收回,却被赋予了另外一项职权——调查权。修改后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更是用整个章节对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权进行详尽规定,民行部门以此为契机,探索出了“诉讼违法调查”这一主要职权。另外,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中,民行部门也被赋予了调查权,可以说,从一定角度来讲,与侦查权相比,调查权本身更为灵活,若操作得当,将会发挥比侦查权更为强大的能量。

但,处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是时候重新赋予民行部门侦查权了。一来,可以充分保证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二来,是因为公益诉讼的需要,这次检察院组织法肯定会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如何保证公益诉讼的威慑力?赋予民行部门侦查权再好不过了。

张雪樵在铁检机关跨行政区划改革座谈会上指出坚定不移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史兆琨

本报讯(见习记者史兆琨)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在成都召开的铁检机关跨行政区划改革座谈会并讲话。张雪樵指出,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

张雪樵指出,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正确认识改革目标。要立足“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基本认识,抓住改革核心问题,找准“公正高效的司法目标”逻辑起点,坚持因地制宜的灵活性,认真研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司法规律。要统筹处理跨行政区划管辖与普通管辖权的完整性、诉讼二审等各种关系。要讲究改革方法,注重顶层设计,坚持协同推进,切实做到积极而又稳妥。

据悉,8月29日,张雪樵还到四川省检察院和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调研。他指出,要把握好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同时要不断完善民行检察工作格局,实现从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的转变。要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紧跟时代,用开放、创新和系统思维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张雪樵还到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同方赛威讯公司调研,慰问研发团队全体人员并进行座谈。

最高检部分内设机构、部分省级检察院和部分铁路检察院有关领导和同志参加铁检机关跨行政区划改革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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