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過去欠的提留款現在要收了,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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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現在徵收過去的提留款是否合法,不由讓人反問一句,過去村委欠你的款項,現在要討回,合法嗎?毫無疑問,兩者都合法!人不死,債不爛,只要和村集體存在債務債權關係,無論哪一方,都要認帳。

1990年代的三提五統徵收,對農民來說,確實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和沉重負擔。有的家庭經濟拮据,無錢上繳,村集體先為其墊付,農戶的欠款數也就掛在了帳簿上。另外,村委在徵收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也同樣壓力山大。上級的任務要按進度完成,村裡的困難戶籌款無望,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老少爺們,總不能強逼硬催吧。只好拆東牆補西牆,想辦法墊付,村集體經濟也就出現了虧空,一些應付款項無法落實,形成了欠部分村民錢款的現實,同樣也掛在了帳上。你欠我,我欠你,走一步是一步,能解決就解決,無法解決就拖著。
現在開展的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活動,其中重要一項就是"三清一掃",把過去的陳帳,舊帳,翻出來重新登記整理,並進行割帳催收。村集體和農戶雙方互欠的情況,要割帳,裡找外找。農戶欠村集體的提留款,集體要徵收,農戶要上繳。集體欠農戶的錢款,農戶有權討要,集體要認帳打饑荒。三清一掃工作是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秩序的重要舉措,對理順村集體和村民之間的經濟糾葛有重要意義。

鐵打的村委,流水的幹部,無論村委人員如何換屆變動,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之間的經濟往來都要予以承認,雙方之間的債務關係永遠不存在過期一說,債權人任何時侯都有追債討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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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釋以外,對這部份欠款進行清理追繳不合法。

民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個“三年”是指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的,在不知權利被損害的情況下,超過20年的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雙方協商確定履行期限的不適應該規定。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即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過履行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那麼提問中“過去欠的提留款”,就權利人(村集體)而言屬於“應當知道”,應適應訴訟時效期間三年的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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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在我看來如果現在要去徵收,以前那個額度的還是不是特別的多,但從實際意義上來講,在那個年代一般這種沒有錢去交了的都會去河堤上做工,通過集體勞動或者通過一些,集體上的一些組織活動,進行抵扣,據我知道的就是對合金裡面的清除淤泥,還有對河讀的疏通,等這些都可以抵扣這上面的一些款項,但是交公糧這個事情每年還是要去儘量的繳納的,基本上都沒有欠。因為那個時候誰家要是欠了的話,都會成為村裡有好多東西都分配不到你,還以為有可能給你扣個帽子,然後再從裡面就很難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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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個人簽字的欠款千萬不能還,那時村裡往來賬非常混亂,即使所有稅費全部完成,村裡的賬沒消,保存交稅費的票據還好,有幾個保存這麼多年的?當年的戶主大部分都死了,本身很多費都是村裡亂收費,沒經本人同意的費,都是非法收非,根本就不該交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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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就一追到底唄,連50年代剛入社的時候欠下的帳一塊清了,入社時有的全套車、馬騾掛,還有各種農具,有的什麼都沒有,這些入社的財產說以後給錢,我看是到時候了。


手機用戶52088617679


村委應把十五年沒有分到地的人錢給了再說,為什麼只許欠農民的就不許農民欠村委的,還真沒說理的地方;天下烏鴨一般黑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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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提留款,提倒是提J。留了嗎,留向何處,所畏留就是給農民留著急需,當年交款的人老了,為何不把此款提出來養老,請磚家給農民一個說法\\


老吳149146309


相當合法,堅決支持。


十三香47


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了法院還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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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合法,上級徵收的提留款都是經國家允許的,比如教育附加,民兵訓練,農村公路等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有些人就是思想不純,給國家耍賴。國家發錢了就他跑的快,少一分就不行。這種人就是農村的汙賴。不過這只是及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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