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為什麼管不住“爆雷”的P2P?

2018年,對於一些中產家庭來說,天空是灰暗的。

從年中的6月開始,類似於“杭州P2P多點爆雷”、“上海P2P集體跑路”、“深圳P2P接連通報”等消息已經是屢屢出現在公眾視野。

恐慌之下的公眾擠兌成風,很快,多家知名P2P接連“爆雷”,有投資者血本無歸,恐慌快速化為熊熊怒火。

盛夏酷暑的杭州八月,我遇到了一位曹操車司機,師傅快60歲了,杭州本地人,8月份剛開上曹操車。

不過,不同於許多來杭州打工的外地司機,這位師傅可是杭州一位地道的拆遷戶。

師傅說,他本是拿著拆遷款等著回遷房令人羨慕的一群人,本想著可以安度晚年,可就因為P2P爆雷,他的拆遷款很大一部分血本無歸,無奈,現在他又得出來打工賺錢。

不過,即使投了很多錢,也虧了很多錢,在聊天中,我發現師傅對於P2P其實是很陌生的,在他的概念裡,P2P就是民間借貸,至於血本無歸,都是因為不良商人非法集資跑路所致。

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並不然。

「微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為什麼管不住“爆雷”的P2P?

可以從圖中明顯看出,從借貸模式到規範需求,P2P還真不是很多人認為的民間借貸。

不過,2015年年底,銀監會就已經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部門,頒佈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併為P2P行業套上了“緊箍咒”,即:堅持信息中介定位、不設資金池、不提供擔保、不進行非法集資;同時將P2P相關業務範圍限定於小額借貸之內,且相關機構不得從事包括基金、保險以及信託等在內的線下金融業務。

顯而易見,根據《暫行辦法》,在監管層面,銀監會將P2P歸於民間借貸一類,同時將P2P平臺定義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類機構,並以此為依據,把監管責任放權至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可是,三年不到,現在所發生的一系列“P2P爆雷”事件,一方面暴露了執行《暫行辦法》時所產生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我們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再次的思考和審視。

說的更直白一些,在這種定位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管不好先是“暴走”繼而“爆雷”的P2P。

有人認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著監管小貸公司積累起來的經驗,從而能夠勝任P2P的監管,但是P2P的實際運作要比小貸公司複雜得多,因而監管上的困難也會更多。

「微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為什麼管不住“爆雷”的P2P?

並且,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業務範圍有待拓寬,行為偏好尚待矯正,監管能力仍需提高,因而在現階段,相關地方部門仍不滿足監管並及時應對P2P這一複雜金融體系所需的以下條件:P2P運用互聯網操作,往往實行跨省區營業,甚至有些P2P平臺已經設置了跨省區的分公司。對於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而言,跨省區監管難以勝任;某些事務,要與中央部委去溝通、協調,也較為困難。

由於GDP仍是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地方政府在對待金融行業時,往往偏好於發展,即增加資金投入,而對於金融監管的風險防範,則相對地忽視。

實踐表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貸公司的監管其實也是不如人意。先是拼命發展,促成野蠻生長。次是由於監管粗放,問題多多。諸如,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壘大戶”、支農支小比例不達標、跨區域經營、賬外經營、不良貸款處置難等。再是由於不良貸款率上升,導致全行業出現“拐點”,趨向萎縮。

所以,在目前,P2P的主要監管責任應當由銀監會自己承擔。而現在,面對“談虎色變”的P2P,為防範金融風險,必須引入第三方擔保。

我國目前的實際國情尚未達到信用經濟的階段,換而言之,提供虛假信息的成本和違約的成本仍然處於低位。

然而,國內目前存在的P2P平臺,絕大多數都不僅僅是信息中介,同時還是不同形式的信貸中介,其性質實際上是“變相辦銀行”,甚至是 “非法集資”。也正因如此,我國P2P平臺中的出問題平臺數量甚多,比例高達30%。

因而需要規定,每筆P2P貸款都需要有擔保,也就是借款人只有找到合格的擔保者,才可以在P2P平臺上掛牌招募出借人。借款人若有有效抵押物、質押物,可以用於向擔保者提供反擔保

本文觀點源自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的應宜遜教授,感謝對本文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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