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什么管不住“爆雷”的P2P?

2018年,对于一些中产家庭来说,天空是灰暗的。

从年中的6月开始,类似于“杭州P2P多点爆雷”、“上海P2P集体跑路”、“深圳P2P接连通报”等消息已经是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

恐慌之下的公众挤兑成风,很快,多家知名P2P接连“爆雷”,有投资者血本无归,恐慌快速化为熊熊怒火。

盛夏酷暑的杭州八月,我遇到了一位曹操车司机,师傅快60岁了,杭州本地人,8月份刚开上曹操车。

不过,不同于许多来杭州打工的外地司机,这位师傅可是杭州一位地道的拆迁户。

师傅说,他本是拿着拆迁款等着回迁房令人羡慕的一群人,本想着可以安度晚年,可就因为P2P爆雷,他的拆迁款很大一部分血本无归,无奈,现在他又得出来打工赚钱。

不过,即使投了很多钱,也亏了很多钱,在聊天中,我发现师傅对于P2P其实是很陌生的,在他的概念里,P2P就是民间借贷,至于血本无归,都是因为不良商人非法集资跑路所致。

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并不然。

「微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什么管不住“爆雷”的P2P?

可以从图中明显看出,从借贷模式到规范需求,P2P还真不是很多人认为的民间借贷。

不过,2015年年底,银监会就已经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为P2P行业套上了“紧箍咒”,即:坚持信息中介定位、不设资金池、不提供担保、不进行非法集资;同时将P2P相关业务范围限定于小额借贷之内,且相关机构不得从事包括基金、保险以及信托等在内的线下金融业务。

显而易见,根据《暂行办法》,在监管层面,银监会将P2P归于民间借贷一类,同时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并以此为依据,把监管责任放权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可是,三年不到,现在所发生的一系列“P2P爆雷”事件,一方面暴露了执行《暂行办法》时所产生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我们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再次的思考和审视。

说的更直白一些,在这种定位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不好先是“暴走”继而“爆雷”的P2P。

有人认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着监管小贷公司积累起来的经验,从而能够胜任P2P的监管,但是P2P的实际运作要比小贷公司复杂得多,因而监管上的困难也会更多。

「微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什么管不住“爆雷”的P2P?

并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范围有待拓宽,行为偏好尚待矫正,监管能力仍需提高,因而在现阶段,相关地方部门仍不满足监管并及时应对P2P这一复杂金融体系所需的以下条件:P2P运用互联网操作,往往实行跨省区营业,甚至有些P2P平台已经设置了跨省区的分公司。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跨省区监管难以胜任;某些事务,要与中央部委去沟通、协调,也较为困难。

由于GDP仍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在对待金融行业时,往往偏好于发展,即增加资金投入,而对于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则相对地忽视。

实践表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其实也是不如人意。先是拼命发展,促成野蛮生长。次是由于监管粗放,问题多多。诸如,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垒大户”、支农支小比例不达标、跨区域经营、账外经营、不良贷款处置难等。再是由于不良贷款率上升,导致全行业出现“拐点”,趋向萎缩。

所以,在目前,P2P的主要监管责任应当由银监会自己承担。而现在,面对“谈虎色变”的P2P,为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引入第三方担保。

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尚未达到信用经济的阶段,换而言之,提供虚假信息的成本和违约的成本仍然处于低位。

然而,国内目前存在的P2P平台,绝大多数都不仅仅是信息中介,同时还是不同形式的信贷中介,其性质实际上是“变相办银行”,甚至是 “非法集资”。也正因如此,我国P2P平台中的出问题平台数量甚多,比例高达30%。

因而需要规定,每笔P2P贷款都需要有担保,也就是借款人只有找到合格的担保者,才可以在P2P平台上挂牌招募出借人。借款人若有有效抵押物、质押物,可以用于向担保者提供反担保

本文观点源自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应宜逊教授,感谢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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