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市退市新規發佈:欺詐發行不可重新上市,三類退市須到三板掛牌5年

此次退市新規之嚴格大大超出市場預期。11月16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並同步發佈了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和重新上市辦法。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上交所新規與今年7月證監會發布的退市若干意見相比,在重大違法情形的規定、重新上市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較為明顯地“升級”。比如,根據新規,被吊銷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也可能被強制退市;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將不得重新上市。

退市新規最突出的特點是對“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的具體類型,通過列舉法給出了明確的標準。

4類“重大違法”具體類型

今年7月,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要求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

雖然2016年第一家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博元投資曾經適用了強退規定,但是,何為重大違法,此前一直沒有清晰標準,現實當中也就不具備實際可操作性。

此次上交所修訂新規,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範。

首先,“重大違法退市”有4類,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這4種情形集中圍繞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進行規範,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客觀、細化,為後續執行提供依據。

3類“社會公眾類”重大違法情形

在證監會7月發佈的決定中,新增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予退市的規定。

但是隻有籠統概述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上交所在退市新規中,就對上述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給出了非常明確的標誌。

具體有三類。第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第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第三,上交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無論是對重大違法的定性,還是對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的定性,上交所都設置了“兜底條款”,在不符合列舉情形時,上交所保留了對違法情形進行自主認定的權力。

重新上市不容易

上交所在新規中不但嚴格了退市標準,還在退市環節上進行完善,以提高“出口”流動的效率。比如,新規明確了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各個環節,將暫停上市期間由1年縮短為6個月,提高退市實施效率。

與此同時,是更加嚴格的重新上市制度。

對於在市場入口即違法的欺詐發行公司,上交所認為,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新規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而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則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

同時,對於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後進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依法變更等情形外,將不再允許其恢復上市。

上交所稱,這是為了向市場傳遞出從嚴實施重大違法退市的信號,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避免退市過程出現不必要的反覆,引發市場投機炒作。

新規立即執行

退市新規依然延續新老劃斷原則,時間節點從證監會下發的退市決定算起。

證監會7月27日下發《決定》,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在之後,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關於年報造假重大違法,新老劃斷的起算時點也很明確,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財務情況不再考慮。

對於新規實施前已經完成重組上市的,如果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規實施前已經“脫胎換骨”,公司控制權、主營業務等均發生了變化,再予退市不盡合理。所以,《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後,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再進行重組上市的,才按照新規實施強制退市。

對於重新上市,新規實施前已因重大違法被上交決定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規施行後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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