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拒执犯罪案

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故意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进行抵租。11 月 1 日,蓬安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洪、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蓬安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拒执犯罪案

案件审理现场

蓬安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拒执犯罪案

案件详情

2014 年 1 月 14 日,被告人张某洪、杜某夫妻以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某商品房向蓬安县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人民币450 万元,蓬安县信用社在向张某洪、杜某发放贷款后,两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蓬安县信用社将张某洪、杜某两人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洪、杜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蓬安县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476 万余元,且对其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某商品房在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洪、杜某两人一直拒绝还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洪、杜某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两被执行人不仅没有还款,还故意将涉案房屋以租抵债偿还他人债务,期限长达 19 年 6 个月,致使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无法执行。而且被执行人张某洪不接电话,逃至内蒙古赤峰市躲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短信告知他再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今年 6 月 9 日,警方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发现张某洪的行踪后,立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6 月 25 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时在 6 月 20 日,被执行人杜某主动到蓬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 10 万元,鉴于张某洪、杜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采取还款等补救措施,司法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两人进行了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杜某明知自己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绝执行、躲避执行,妨害法院判决的正常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构成自首,两被告人主动缴纳了部分执行款,并已解除了抵押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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