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持刀打砸、盗车销赃,又有两个涉黑恶势力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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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便恐吓打砸、

盗窃销赃、违法买赃……

这些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日前,

区法院公布了两起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

告诫广大市民违法行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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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区法院依法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因琐事纠合多人持刀恐吓打砸

2014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维的同案人郑某平(已判刑)在西槎路某休闲中心消费时,因琐事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郑遂纠合黄及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持砍刀到上址,追逐、恐吓休闲中心的工作人员,并将休闲中心的钢化玻璃门砸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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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财产损失(修理)费用为1090元。今年3月,被告人黄某维被抓获。其家属赔偿被害单位109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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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维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维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黄某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案例二:合谋盗车销赃,两人违法买赃

去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刘某浩经合谋后,多次在江高镇、太和镇、白云湖街、鹤龙街等地,共计偷窃11辆小汽车,价值达38万余元。随后,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还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3000元、1050元将盗得的5辆汽车卖给被告人江某富、冯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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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富、冯某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江某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键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刘某胜、刘某浩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键、江某富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刘某浩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1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富、冯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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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地下钱庄”背后的黑恶势力;

12、垄断一定区域内产品或物资经营的黑恶势力;

13、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14、恶意插手物业管理、医疗胶粉等案事件,严重妨碍小区、医疗机构等管理秩序,制造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15、组织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6、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17、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他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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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喜冰

图|网络图片

通讯员|邹宇婷

排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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