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程
度來劃分,可以將刑事強制措施分為羈押性強制措施
與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
事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
留、逮捕。其中,後兩種強制措施直接剝奪了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是羈押性強制措施,前三種
並未剝奪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只是進行
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屬於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實踐中,羈押性強制措施應用比較普遍。根據筆
者的觀察,只要具備羈押可能性的,絕大多數犯罪嫌疑
人在偵查階段均被採取了拘留的羈押性強制措施,且
羈押期限較長。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會延長拘留
期限至 7 日,具有多次、流竄、結夥作案嫌疑的一般也
都會延長羈押期限至 30 日。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也
很普遍,一般來說,批准逮捕率在三分之二左右。與之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卻非常低。
這之中,取保候審的適用較多,拘傳、監視居住極少使
用,而監視居住中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時又幾乎等
同於變相羈押。梳理我國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問題,對
之加以完善,使之真正發揮作用,對我國刑事程序法治
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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