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执行路坎坷,就怕执行却不能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对于不还钱的“老赖”,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百种方法与他奉陪到底!

但是,但是……

你可知道,在实际办案中,还有一类被执行人,他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所有手段都无法执行到位…

这样的案子不属于执行难,而属于【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请听第一题,请问什么是“执行难”?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在有财产,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转移或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财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致使法院难以找到,或者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及其他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Questian two:what is “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以查控的财产(如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进行全面查控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在人民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空间后,被执行人仍无力履行法定的义务致使执行案件执行不能。

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则只能采取程序终结。

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另一大类为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如财产已全部被抵押等。

第三题,请分析“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

如一些下岗职工、在押犯人、贫困农民等,成为被执行人时,由于其本来就收入不高或根本无收入,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执行不能”。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历史原因产生的村办企业、乡镇企业等,由于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等原因,早已成为“僵尸”企业,即便成为被执行人也确实“执行不能”。

最后,我们碰见“执行不能”案件,要怎么处理?

1、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3、但是“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4、此外,人民法院也开通了终本案件自动巡查系统,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还对“执行不能”有所疑惑

请通过真实案例

来进一步了解了解吧~

请看→

三大“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

王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张某应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490 000元及利息等费用。因张某拒不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通过提起网络财产查询刘某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相关财产无果后,又前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也未查到财产信息。随后,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张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联系上张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二、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确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谢某某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谢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宁乡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含网络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劵等财产,发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朱某某系低保户,多重二级残疾人,其妻子身患重病,其家庭除国家给予的低保救助外没有稳定收入,生活非常贫困,没有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

原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沙研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芙蓉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16万元及违约金。经权利人申请,芙蓉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研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芙蓉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下一步,长治中院将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提升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正确理解,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官们也将采取各种手段,让其“终本”不终止。多管齐下,力争早日破解“执行难”问题。(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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