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重大違法退市新規落地,哪些情形下退市“動真格”?

1月16日晚間,滬深交易所相繼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A股重大違法退市新規正式落地。

從此次新規發佈的內容來看,退市制度“動真格”,不僅前期提及的危害公眾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需要退市,IPO造假、併購重組造假、年報造假的企業都被明確將被退市。

據披露,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範。

IPO造假、年報造假將被退市,多次信披違規被剔除

上交所稱,從證券重大違法退市整個制度設立來看,主要圍繞的是相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影響上市地位。

因此,實施辦法圍繞上述主旨,在原來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來看,證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中,欺詐發行主要是立足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申請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應條文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欺詐發行罪。

對於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規範邏輯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間是否隱瞞了已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而應當終止上市的事實。出現這類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嚴重背離了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無法向投資者提供關鍵的定價信息和投資決策參考,扭曲了市場正常定價機制和淘汰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多次受到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處罰,以及受到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罰兩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雖然能夠體現依法從嚴監管的要求,但其著眼點在於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本身,難以實際體現違法事實和危害程度是否影響上市地位這一判斷邏輯,且所針對的情形也能為其他幾種類型所覆蓋。因此,經審慎討論,不再單獨列入這兩類情形。

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安全將被強制退市

證監會7月27日發佈的決定中,新增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予退市的規定。

深交所在媒體問答中明確了涉及“五大安全”領域的具體退市標準,涉及“五大安全”重大違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等。

此類重大違法退市的實施依據為相關行政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依據《刑法》作出的有罪裁判且生效。

上交所的退市新規中的規定與之相同。

退市效率提高,暫停上市時間由一年縮短至6個月

退市新規設置了比較嚴謹規範的退市決策和實施程序。首先是設置了上市委員會決策機制,規定上市委員會以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對上市公司行為是否嚴重影響上市地位,是否應當對其實施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對相關審議決定,例如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期限、發出認定意見告知書、提出申辯和聽證、做出退市決定等環節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確。其次,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主要是給予涉嫌重大違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請聽證、書面陳述和申辯、要求複核等權利,維護了其正當的程序保障權利,保障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再次,明確了重大違法退市的相關環節,即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將暫停上市期間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提高了退市實施效率。

另外,退市改革方案對重新上市條件也作了修改。對於在市場入口即違法的欺詐發行公司,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新規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

同時,對於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後進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依法變更等情形外,將不再允許其恢復上市。

新老劃斷,2015年前的年報造假不適用新規

上交所表示,這次新規發佈後,為保障新規平穩實施,在新老規則銜接上作了比較具體的安排:

一是證監會《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上交所表示,這一安排,與證監會《決定》的原則是一致的,主要是考慮到相關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時,即可能對公司的上市地位產生重大影響,以此適用新規,符合實際情況,符合退市新規的規範邏輯。

關於年報造假的新老劃斷時間,上交所表示,考慮到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證監會發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見後才正式實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年報造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財務情況不再考慮。

例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淨利潤退市指標,在2018年年報披露後,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後2015年至2018年連續四年虧損,則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又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淨資產退市指標,在2017年年報披露後,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後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淨資產為負的,也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已重組企業不用背“歷史舊賬”,可申請不被強制退市

深交所表示,通過重組上市實現“脫胎換骨”的公司,生產經營和公司治理得到實質改善,如對其股票實施退市將浪費市場資源,也違背了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為使市場資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實施辦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重組上市無關,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可以申請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A股重大违法退市新规落地,哪些情形下退市“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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