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官更大 送她600萬算不算行賄?這起案件讓法院“為難”

法制晚報(記者 龐嵐)近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王欣介紹賄賂二審刑事判決書”和“王霞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這兩個判決書的主角是一對已經分手的情人,兩人一個曾是某大銀行高管,一個曾是某大銀行董事,女方比男方“官大”。

從起訴到抗訴、從一審到二審,男方給女方的總計600多萬元究竟算不算行賄,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情婦官更大 送她600萬算不算行賄?這起案件讓法院“為難”

某大銀行董事與濟南分行行長婚外情 相約各自離婚後再婚

這起案件的男主角王欣被捕前,是某大銀行濟南分行行長。王欣,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某大銀行濟南分行行長的“光環”雖然閃亮,但是女主角的光環更亮一籌——王霞,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於山西省寧武縣,博士研究生,案發前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銀行機構管理二部副主任。此前,還曾是某大銀行非執行董事。

官網資料顯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目前控參股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機構。

判決書顯示,2008年,王霞回山西老家,某大銀行太原分行行長讓當時還是行長助理的王欣“接待一下”,兩人就此相識。此後,二人經常相約喝茶,逢年過節王欣還會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2009年清明節,二人見面,王霞哭訴她丈夫欺負她,她要離婚。2009年夏天,兩人確定了情人關係。2009年冬天,王霞和丈夫吵架後到太原找王欣,說要嫁給他,兩人約定各自離婚。此後,王欣還把其銀行卡交給王霞,將工資、獎金等收入轉入該銀行卡中供王霞使用。

2009年12月,王霞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一直催促王欣離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狀態不好、不能受強烈刺激為由,離婚一事一直沒有談攏。此後,王欣先是在太原起訴離婚,但其妻未出庭,就仍未離成;後來,王霞為王欣在北京找了律師再次起訴離婚,王欣妻子出庭後當庭暈倒,離婚又不了了之。

2012年下半年,王霞看因王欣一直沒有離婚,認為受騙了,遂與王欣分手。

檢方認為此案“多因一果” 男方給女方的600餘萬元是行賄

此案一審時,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王欣為在其本人職務晉升、事件處理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總計向王霞行賄600餘萬元。相應的,王霞受賄600餘萬元。

檢方提出,此案有著“多因一果”的關係:王欣與王霞雖存在情人關係,但王欣給予錢款的行為與王霞的職務行為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主要體現在王欣給予錢款與王霞的職務行為存在對應性。在案證據證明:王欣第一次給予王霞189.5萬元是某大銀行即將舉行“公推”期間,王欣向王霞請託在領導面前推薦自己的同時,主動向王霞提出購房款可由其解決;王欣第二次給予王霞120萬元是王欣剛剛到濟南上任的期間,王欣主動給予王霞一筆錢作為其女兒出國留學費用;王欣第三、四次給予王霞共計70萬元正值“齊魯事件”處理期間;王欣第五次給予王霞230萬元時“齊魯事件”已經處理完畢,這是為了表示感謝,王欣又一次給予的錢款。

總之,檢方認為王欣每一次實施給予財物的行為都對應著謀利事項。而且,王欣給予王霞的上述幾筆錢款均系王欣向他人的借款。也就是說,王欣已將銀行卡交由王霞使用之後,仍多次借款給王霞,這也凸顯了他的行賄意圖。

判決書中提到的“齊魯事件”發生於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某大銀行濟南分行下屬支行在辦理兩筆業務過程中違規操作,造成16.7億元資金損失風險和案件風險。2010年12月,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案件時,“齊魯事件”爆發,某大銀行隨即開展調查工作。時任某大銀行濟南分行委員會副書記(主持工作)的王欣面臨被追究相關責任的風險。

判決書顯示,王霞應王欣的請託,幫助王欣向“高層”說情,並將其參加相關會議得知的“齊魯事件”的調查處理信息實時告知王欣。2012年1月,王欣因“齊魯事件”得到的處罰是:通報批評,扣減績效工資3萬元。

一審認定行賄金額僅為189.5萬元 行賄者免於刑事處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王欣給予王霞的錢款是行賄款還是情人間贈予款的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欣於2009年11月和12月給予王霞共計189.5萬元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因為有證據證明收了這筆錢后王霞為王欣在人事提拔任用過程請託,讓王欣進入了後備幹部名單,並升任某大銀行濟南分行行長。在該起事實中,同時存在了請託、謀利行為和給予財物行為,且二者在時間上具有較強的對應性。

至於其他的幾筆款項,一審法院認為王欣是因感情因素而給予王霞錢款,無法認定為行賄。

此外,2011年間,王欣為幫助朋友馬某的親屬安排工作,介紹其向王霞行賄20萬元。此後,行賄人入職與某大銀行有業務合作關係的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為此,檢方認為王欣構成介紹賄賂罪。而這20萬元,也應納入王霞的受賄總額中。

但一審法院認為王霞並不具有安排請託人的親屬進入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職權,所以這20萬元王欣不構成介紹賄賂罪,王霞也不構成受賄罪。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王欣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王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檢方認為一審量刑明顯畸輕 提出抗訴

此案一審判決後,王欣和王霞均未提出上訴,但是檢方提出抗訴。抗訴意見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畸輕。

首先,檢方認為原判僅認定189.5萬元為賄賂款有誤。本案中,王霞與王欣的確曾存在情人關係,但王欣始終未離婚,二人財產也未混同,情人關係的存在並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

此外,王霞作為某大銀行控股股東匯金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匯金公司參加董事會發表意見、行使權利,而某會計師事務所繫某大銀行2005年至2014年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正是由於王霞所具有的職權,她介紹他人入職該事務所才能獲得成功,而在此過程中,王霞收受感謝費20萬元,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認為,一審量刑明顯畸輕,王霞受賄62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一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意見為:原審被告人王欣雖然與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關係,但王欣在二人相處期間多次向他人借款後給予王霞大額財物,並請託王霞為其職務晉升和減免領導責任提供幫助,王欣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一審判決未能準確評價王欣的整個行為性質,造成減少部分犯罪事實。同時,王霞經王欣介紹,利用其對某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工作進行評價及是否續聘上的一定決策權,幫助馬某親屬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並收取20萬元財物,王欣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二審認定男方不構成行賄罪 只構成介紹賄賂罪

本月初,此案二審終結。

法院二審認為:從本案客觀事實來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長達三年時間內,王欣與王霞二人從戀愛交往、約定各自離婚、購置“婚房”後同居、為子女出國籌備留學費用、直至最後分手,除已經指控的涉案大額資金外,王欣交予王霞使用的兩張銀行卡中,王欣共轉入98.86萬元,對此檢察機關並未指控。倘若認為情人關係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則應將該部分金額一併計入受賄金額,說明檢察機關認為該部分金額雖系情人間的贈予,但不屬於權錢交易;倘若要針對每一筆錢款均審查是否存在對應的謀利事項並據此來認定受賄金額,又會因審查人的主觀判斷差異導致缺乏統一的客觀標準。這恰恰說明,王霞受財行為與王欣請託事項之間的對應關係並不清晰、並不明確,不能排除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懷疑。倘若最終王霞與王欣結為夫妻,雙方間的財物往來就會成為二人的共同財產,就更不存在權錢交易。

法院認為,應當考慮二人具有重組家庭的計劃和感情基礎。在此情形下,情人一方為另一方在事業提拔和責任追究方面建言獻策、通風報信、出面斡旋有關領導,雖有違紀之嫌,但確屬人之常情。王霞與王欣主觀上並未將其視為一種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驅使下的自願付出,因此不屬於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收買。綜上,王霞收受王欣給予609.5萬元錢款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

不過,在王霞經王欣介紹,收受感謝費20萬元幫他人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一事上,二審法院支持了抗訴意見。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王欣犯介紹賄賂罪,免予刑事處罰。

而被認定為受賄20萬元的王霞,依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裁判書顯示,在一審期間,被告人王霞的家屬代為退繳案款209.5萬元。法院判決,在案扣押的209.5萬元當中,20萬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20萬元作為罰金,剩餘錢款發還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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