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自己也有過錯,犯罪的人能不能被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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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案件,對於侵權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其目的在於對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區分行為人的過錯是否應當作為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考量因素。


刑事案件中當然也存在“被害人有過錯”一說,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主要是作為對行為人從輕處罰的依據。但是從廣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而言,甚至也可能導致行為人無罪。

1.什麼情況下“被害人過錯”會導致無罪?

比較典型的是正當防衛制度。“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可以理解為一種廣義上的“過錯”,此時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客觀上可以認為正當防衛人實施的也是一種“侵害行為”),只要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此即正當防衛制度,也可稱之為“違法性阻卻”。雖然民刑兩個領域相關概念不完全一致,在認定責任時的邏輯也未必完全一致,但法理上確有異曲同工之處。

2.什麼情況下“被害人過錯”可以作為對行為人輕判的依據?

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細則》中規定:“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負有責任的大小,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此種情形下的“被害人過錯”,可以通過我們親辦的一起合同詐騙罪案件進行理解。

這個案件中,被害人以《合作協議》的形式變相發放高利貸,明知行為人缺少償還能力仍然高息向其出借款項,後被行為人通過該《合作協議》騙取1000多萬元,被害人對結果的發生有明顯過錯。

這個案件中,公訴人在庭上也同意我們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合作協議》雖然名為合作但實為高利貸協議,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高利貸協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顯過錯。”


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害人過錯”並不會直接導致行為人無罪,但可以作為對行為人從輕處罰的量刑依據,至於輕判多少,就要結合案件具體來認定了。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能!這就是案件中的情節問題,一方受害人有過錯的!另一方可以或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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