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有賊而堵住門口並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報警人要承擔責任嗎?為什麼?

向正義人鼓掌


發現家裡有小偷行竊,堵在門口等警察將他捉拿歸案,完全屬於法治社會里的標準做法。如果這種情況都要承擔責任,那以後誰還敢報警捉小偷?那小偷不就可以明目張膽地在我們眼皮子底下扛著東西自由出入了嗎?那我們的法治社會不就徹底分崩離析了嗎?顯然這種結果是極其荒謬的!



從法律上展開分析,報警人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理由如下詳細論述。

首先,發現家裡有小偷行竊,將出口堵住並報警處置,完全是合法行為,是公民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請求警察捍衛自身財產安全的正當權利。即使造成一定後果,也不能因此苛責公民不該行使這一權利。

其次,為了確保警察能夠將小偷捉拿歸案,公民完全可以堵住門口不讓小偷逃走。因為法律賦予每個公民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權利義務,在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過程中,只要手段沒有超出合理限度,那麼即使造成犯罪分子人身傷亡也不用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

再次,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將犯罪分子扭送到公安機關。在扭送罪犯的過程中,如果罪犯試圖逃跑並因此遭受人身損害的,扭送人並不因此承擔責任。既然對犯罪分子人身控制更加嚴重的扭送行為都不負責,那麼舉重以明輕,把犯罪分子堵在現場的行為就更不該承擔責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

最後,小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明知道從窗戶逃走很有可能會墜樓身亡,但他仍然以身涉險,因此最終墜樓身亡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怨不得任何人。

綜上所述,報警人將小偷堵在屋內是在行使法定權利,並沒有違法行為和過錯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當然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小偷明知道正確做法是認罪伏法,但卻偏要去逃脫法網,最終墜樓身亡也是他咎由自取,不能怪罪任何人。


冰焰


要賠。我這有一真實案例供大家分析。我老家前幾年發生了一起偷盜死亡案件。小偷進一家盜竊,因家主夫妻二人在外打工,孩子也帶走了,家中也沒什麼東西。但賊不空走哇,小偷發現房主的屋簷下搭有鴿籠,裡面有鴿子。小偷從房主屋內搬出梯子,搭在鴿籠上抓鴿子,不小心碰到屋簷下的電線,觸電身亡。小偷家人不罷休,要房主賠嘗十萬元。鎮司法員調解賠兩萬元,房主沒錢賠,回都沒回去。但也問了懂法的人,發現這事不大:一是小偷觸電的線路是供電部門牽的公共線路;二是他家外出時關了自家的閘刀。於是不同意調解讓法院判決,還是賠了五幹了事:他家搭了鴿籠;小偷用了他家的梯子。


劉漢州


因家中有賊而堵住門口並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報警人要承擔責任嗎?我覺得這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首先發現家中有賊,戶主報警,等待民警來處理,這是為了維護自身財產的安全,沒有毛病,此時小偷被堵在屋裡,因為擔心被民警抓走,選擇跳樓,是小偷認為這樣可以逃避民警處罰,再說跳下去也不見得能死,小偷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危險有心理預判。

這種情況下報警人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的區別就是,報警人報警期間,小偷與報警人開始扭打,最後打不過而選擇跳樓逃跑。那這種情況下,報警人也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

但不管出現哪種情況,我個人覺得報警人第一時間報警,堵住小偷,繼而為了維護財產安全而與小偷發生爭執,都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就算是人道主義上也不應該去賠償,因為如果賠償,這在某種程度上是支持了他們的小偷行為,讓他們覺得偷也沒事,反正他們不能把我怎樣,打傷打殘打死了他們還要賠償。這對維護個人財產的主人心裡上會有約束,從而不敢全力以赴維護自己的權利。


詩詞公寓


也不知道為什麼要讓報警人承擔責任,難道偷錢的小偷反倒要受到保護?這不合理。


我們還原一下原來的場景:一天晚上,家住15樓的王大姐在回家時候,打開自己的門的時候,突然發現家裡出現了一個陌生人,剛好面對面看到了王大姐。幸好王大姐反應快,第一時間把門關上,直接反鎖了。原來家裡來小偷了。這可怕王大姐嚇了一身冷汗,要知道,家裡的存摺、卡什麼的都在櫃子裡,估計都被小偷看到了。要是自己回家不注意,被小偷挾持住了,那自己卡里的錢肯定被逼出來了。而且自己的命保不保的住還是另一回事呢。


想到這裡王大姐毫不猶豫的打電話報警了,告訴警察自己家裡有小偷。警察知道情況之後,立馬就出警了,這時候屋子裡,小偷也聽到了這個王大姐報警的電話,於是他也不敢停留,只能趕緊從窗子尋找出路,結果由於時間緊張,這個小偷在從15樓爬到旁邊的時候一腳踩空了,直接摔下去,摔死了。


結果,小偷的家屬得知消息之後,要找這個王大姐賠錢,這真是哭笑不得啊。本來就是違法行為,這個小偷的家屬竟然還利用小偷的生命來訛錢,你說可笑不可笑。


為什麼小偷偷東西還要受保護呢?我想這一點誰都不能理解吧,這小偷就是活該。


老王偵查記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信之源律師回答如下:小偷入室盜竊,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在一定限度內採取自力救濟。將賊堵在門口並採取報警的行為是合法合理的。

侵權行為的成立,要求有侵權行為、侵害結果、因果關係,部分還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其中,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侵害行為和侵害結果之間產生的直接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這同時也是必須符合一般人的認知的。在堵門報警和小偷死亡之間,介入了小偷自己跳樓的異常因素,並且這種因素是很異常的,不常見的。因此小偷死亡的原因是跳樓導致的,堵門報警行為與小偷死亡直接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當然也不用承擔小偷死亡的損害責任。

同時,若小偷已成年,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有意識,並獨立承擔責任,跳樓這種自陷風險的行為,並不能要求戶主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先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讓律師給您專業具體的建議和意見。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大實話:如果連種事屋住都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小偷就可以成為一種正當職業了。

最近,一個山西的網友給我發來一個事情,因為描述的比較複雜,所以我這兒就簡化一下。一天,一個小偷王二狗撬開一位居民小李的家門進行入室盜竊,然後小李下班回家後發現房間的門開著,於是小李意識到可能家裡來賊了。為了安全起見,並順便把賊抓住,小李就來了個甕中捉鱉,於是小李就把房間的門鎖上了。

而小偷偷完東西,準備離開時發現自己行跡敗露。為了不被待會兒來的警察抓住,小偷選擇了跳樓,只是沒想到運氣比較差,跳下去就摔死了。然後,小偷的家屬來鬧事,要求小王賠償5萬元的“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

說真的,這個小偷家屬看起來還是懂一點法律的,不然也不會提到什麼“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畢竟,要多了可能不會給,所以就乾脆少要點。不過,就這件事來說,小偷還真是拿不到任何賠償,並且還要從小偷的遺產中對被盜者進行賠償。

首先,就小偷偷東西這件事本身來說,幾乎人人都知道入室盜竊屬於比較嚴重的偷盜行為,就算是小偷自己也應該知道這是違法的,明知是錯的,卻將錯就錯,這指定不可原諒。然後,就小偷從窗戶跳下去這件事來說,當時房間內也就小偷一個人,做什麼決定完全取決於他自己,即他可以選擇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然後靜靜地待在房間裡等警察來抓,然後積極認錯,主動改正,爭取獲得法律寬大處理,並且,他也應該這麼做。但是,這個小偷選擇的卻是一條不歸路,即他選擇了逃跑。說現實一點,這就表明他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過錯,或者說他不想承擔責任。

然後,從屋主人小李的角度來說,如果說這都要小李負責的話,那麼我們作為一個守法公民在那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現實一點,在當時的情況下,無非也就是兩種選擇,第一就是進去跟小偷搏鬥,然後把小偷制止住,第二種就甕中捉鱉。而相比之下,這種甕中捉鱉的做法是最正確的,畢竟,要是真的進去和小偷搏鬥的話,打贏了還好,打不贏可能就面臨這二次傷害,肯定是不可取的。所以,屋主人的做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正常行為。

所以,總的來說,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如果小偷在偷盜過程中對小李的住宅有破壞的話,還應該從小偷的遺產裡進行賠償。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你明知堵住門不讓小偷走,會讓小偷爬窗而逃,會發生生命危險,但是你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有危害小偷生命安全的主觀故意、且已經實施這種行為。更不可取的是,你竟然還報警,更加深了小偷的恐懼感,促使他更堅定地去爬窗,加深危險程度。所以,法律上講,你是故意殺人罪!


柳7421


成都發生過的真事,倆小偷去小區偷被大家追,其中一小偷翻牆欲跑,結果牆那邊是個別墅,關鍵主人不在,只有倆狼狗……於是追小偷變成了救命,大家呼叫警察,警察也進不了門啊,還有狼狗。查一下找到戶主電話了,戶主回來發現小偷爬上樹了,然而被狼狗咬斷了大動脈已經嗚呼了。

然後小偷家裡來要求賠償。戶主說,不該陪,但是看他爹媽養大他不易,又是貴州貧困山區,給了四萬。狼狗就悲劇了,警察說吃過人血的狼狗以後會很危險,然後主人同意下狼狗被斃了。


四川大學頸腰椎病醫生


報警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這裡沒有人強迫他跳樓,他其實有很多選擇,第一是自首,接受懲罰,原本是犯了錯,這是最正確也是理所當然的。其二可以求得屋主的原諒。但他選擇了愧疚而跳樓自殺,是衝動了點,但這不是報警人的初衷,是他自己的行為,而作為成年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再者他還有監護人可以為他的行為負責,再怎麼也輪不到受害方來承擔責任。在這個案例裡面報警人連正當防衛都沒有做,還能有什麼責任呢。其實報警人正當防衛殺了這個賊都是正常的,因為你不知道這個人來你家是做什麼的,萬一是來殺你的呢,狹路相逢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現實中很多小偷被發現後把事主殺死的案例還少嗎,更不用說他是自行跳樓的了。有些朋友引用一些地方不負責的判決,這些其實沒有借鑑意義,那些很多都是不懂法,被調解員一忽悠就認了,同時也怕對方家屬報復,無奈之下的妥協,另外有一些是同情對方家庭可憐,並不一定是法律上認定他應該要培償的。所以從法律上看,這種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更多的可能是一些現實的考慮。


俠之大者,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

君子當有所為,有所不為!

本號將通過製作《最美中國·人》節目倡導、推動助人為樂的精神及推廣、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歡迎大家關注並和我交流。


互幫天下


這個可真是為難失主了,竊賊到家裡盜竊被發現失主報警是很正常的行為,難不成還要問問竊賊給不給報警?所以從這個邏輯出發,竊賊自己跳窗死亡的後果顯然與失主無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所有的不利後果。

很多問題都在問有沒有責任,其實這個即使不引用法律規定,按照以下邏輯去做判斷也可以明確得出答案:有沒有責任的前提就需要看失主的行為和竊賊跳樓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失主的行為符不符合正常的範圍界限內。

例如本案中失主報警竊賊就要跳樓好像的確有因果關係,但是失主的報警電話有沒有過錯?肯定沒有過錯,誰遇到盜賊在家裡不是想著立刻報警?所以既然是一個沒有過錯的行為導致了竊賊跳樓,那麼本身因為沒有過錯自然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失主拿著刀或者其他工具威逼竊賊跳樓的,那麼這種行為肯定就過分了,自然需要對竊賊的死亡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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