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规范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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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

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m); 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l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

式系统, 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

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

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 800 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 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

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

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总长不宜大于 20m。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

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

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

力。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

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

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

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

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 75mm。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并应采

取不被他用的措施。消防 资料Q 裙 8145 88 414

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

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

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8m。

注:1 设置单排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

空白点确定。

2 严重危险级或仓库危险级级场所宜采用流量系数大于 80 的酒水洒水。

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

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75mm〜

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

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

100mm。

2 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时,

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

〜100mm。

4 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本

规范表 5.0.1、表 5.0.2 和表 5.0.4-1〜表 5.0.4-5 的要求。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

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雨淋系统和仅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

不宜大于 2min。消防 资料Q 裙 8145 88 414

8.0.12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

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 10mm。

9.1.8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

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应按二者

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

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

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

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

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

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

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

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

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

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

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

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

开关直接启动。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

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宜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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