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消防”的特殊要求


地下建筑“消防”的特殊要求


一、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划分

1. 民用建筑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厂房要求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3. 仓库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1项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2项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

4)一、二级耐火等级丁类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5)一、二级耐火等级戊类仓库设置在地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二、平面布置

1. 不能设置在地下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可设置在地下(对楼层有要求)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地下楼层时,

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7)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8)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9)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三、疏散要求

1. 安全出口要求

1)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2)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4)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5)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地下楼梯间要求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 疏散宽度要求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计算确定。

地下建筑“消防”的特殊要求

2)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下表规定值的30%确定。

地下建筑“消防”的特殊要求

4. 借道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厂房、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四、灭火救援设施

1.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


五、消防设施

1.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5.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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