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一堆不明物质 牵扯出一起严重环境污染案,来源竟是……

“湖州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公安民警要做‘两山’理念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对这种严重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要零容忍。”

最近吴兴警方就破获了一起跨省市严重污染环境案。

8·13环境污染案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顾

日常巡查牵出环境污染案

7月10日上午9点多,吴兴区高新园区派出所“家园卫队”防火队队员邬宏杰在日常巡查中,在辖区欣安路边发现一堆由蛇皮袋包装的不明物质,数量达20多吨,邬宏杰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民警莫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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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堆不明物质在形状、颜色上与普通生活垃圾明显不同,且因不少蛇皮袋在倾倒时破了,里面有粉末状的东西撒落出来。”莫海峰赶到现场后,发现这些粉末有红色、黑色、灰色等多种颜色,他怀疑这堆不明物质中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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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到现场取样并带回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这些粉末状物质中含有氧化铁、氧化锰、氧化锌等成分,重金属严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

短短半个月的时间,仅在高新园辖区倾倒的危险废物就达30余吨。“经过分析研判,这很有可能是一个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重大案件。”莫海峰说。

成立专案组细心查来源

高新所将这一情况向分局汇报。分局随即抽调食药环大队、高新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深挖细查工作。通过查看沿路监控,专案组民警发现,两辆安徽牌照的农用货车,在7月10日凌晨时分出现在高新园区欣安路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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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可疑的农用货车

“这两辆农用车最早出现在监控时,车上装了满满当当的货物,但当车子再次出现时,车上的货物却不见了。”莫海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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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园区欣安路附近拉满货物的可疑农用货车

根据这一情况,专案组初步确定这两辆农用车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一路视频追踪,发现这两辆农用车一路经过南浔,最后消失在嘉兴桐乡某地。民警查询货车车主信息,找到了货车驾驶员为安徽省霍邱县人朱某章和韩某超。进而通过货车司机,发现了“货物”倾倒来源——位于

浙江海宁的两家生产磁性材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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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宁某生产磁性材料公司内的工业废物

朱某章平时平时落脚在江苏宜兴,以跑运输为生,今年6月,朱某章经人介绍认识了海宁一家生产磁性材料公司的环保负责人周某强,周某强手上有一批工业废料要运走。“

运到哪里都可以,倒得越远越好。”周某强对朱某章说。于是,双方谈好了价格,朱某章开始了自己的“倾倒垃圾”之路,有时“货物”多,他就叫来老乡韩某一起运输。尝到甜头以后,朱某章主动去海宁另一家磁性材料公司找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朱某强帮忙“运货”。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8月13日,高新园区派出所联合市局食药环支队、分局食药环大队对案件进行收网,先后在长兴、海宁、江苏宜兴等地,将犯罪嫌疑人周某强、朱某强、周某章、韩某超四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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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章指认了倾倒工业废物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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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倾倒的工业废物现场称重

截至目前,警方已查实倾倒工业废料100余吨。目前,朱某章、朱某强已被批准逮捕,韩某超、周某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倾倒的工业废料,已运到环保部门指定的仓库保存,再找专业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进行处理。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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