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意外身亡,竟是前妻受益、现任还债

先后两次结婚,男子死后牵扯出秘密。前妻是保险受益人,现任妻子却成了欠债人。继承纠纷在两个家庭中愈演愈烈,怎样才能了断?点击音频收听依法治市——剪不断理还乱的继承

案情回放

赵先生成长在单亲家庭,从小由父亲一方抚养长大,性格较为内向。大学毕业后,由于性格自身原因赵先生一直没有谈恋爱,直到30岁时,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经亲戚主动介绍孙女士给赵先生认识。可能这就是缘分,双方一见如故,彼此心有灵犀,迅速坠入爱河,经过不到半年时间的相处,彼此都觉得对方是自己命中注定的另一半,于是决定进一步加深关系,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竟是前妻受益、现任还债

婚后两人果然如彼此期望的那样恩爱有加、举案齐眉,不到一年孙女士和赵先生便有了他们爱情的结晶——儿子赵一。但是随着儿子的诞生,家庭开支增加,琐碎的事情越来越多,爱情逐渐染上烟火气息,赵先生觉得孙女士不再是以前温柔可人的孙女士,孙女士也觉得赵先生不再是以前体贴宽厚的赵先生。加上赵先生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性格孤僻又不懂得照顾人,孙女士独自照顾儿子力不从心,两人都感觉当时结婚过于唐突,对彼此的各方面都不够了解。争吵在二人间不断出现,次数越来越多。二人的爱情就像龙卷风,来得快,去得也快,二人因爱情升华为的婚姻,最终却败给了柴米油盐,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决定离婚后,两人就分家析产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1、婚生子赵一由于年纪尚小,且一直由孙女士照顾,所以由母亲孙女士抚养,父亲赵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儿子赵一成年;平时除生活开支外的医药费、学费等其他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赵一读大学的费用届时由双方共同协商;

2、赵先生因对儿子对家庭未尽到一名做父亲的责任,两人离婚后,赵一与赵先生从此断绝父子关系,赵先生不得对赵一进行探望;

3、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存款全部归孙女士所有,如果赵先生有所隐瞒,孙女士发现后可以向赵先生主张;

4、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系婚前赵先生父亲出资购买,归赵先生所有,孙女士应当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协助赵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达成协议后,赵先生和孙女士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赵先生离群索居、孤身一人,原本枯燥的生活变得更加暗淡无光,每当夜深人静,回想起自己从小的经历和可爱的儿子,赵先生都悲从中来,多少次眼眶都情不自禁地湿润。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离婚后不到三个月,赵先生的父亲因思念孙子加上担心儿子的前程,突发心肌梗塞去世。父亲离世后,赵先生在离婚和失去至亲的双重打击下被彻底击垮,茶饭不思,夜不能寐,每天上班都无精打采的。她的上司李女士发现赵先生每天都状态不佳后,找赵先生谈话,赵先生便一五一十将自己离婚、父亲去世的事情告诉了李女士。听到赵先生的遭遇后,李女士以自己离婚的亲身经历劝诫赵先生爱情并非生活的唯一,人生苦短要多为自己考虑。交谈中赵先生发现两人的经历竟如此相似。

此后,双方的交流变得更加频繁,除了日常工作上的往来,双方私下也经常约着一起吃饭、娱乐。一来二去,两人惺惺相惜,暗生情愫,但是因为都有过失败的婚姻,两人对于婚姻的态度都格外谨慎,加上李女士又独自抚养着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李二,李二对赵先生心存芥蒂,不愿接收他,所以李女士在赵先生和儿子,爱情与亲情之间左右为难,迟迟不能做出决定,两人因此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

恋爱期间,赵先生对李女士呵护备至,极力做一个好男朋友,还将李二视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关爱有加,不仅主动指导李二的学习,还充当了李二的朋友身份,在其人生分岔路口给予中肯的建议。直到李二成家立业,对爱情和家庭有了自己的理解,终于被赵先生这么多年的付出所感动,改变了之前的立场,支持李女士和赵先生走到了一起。

有了李二的真诚祝福,赵先生和李女士重新组成了一个新的幸福家庭。婚后不久赵先生与李女士便育有一女赵三,三人人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竟是前妻受益、现任还债

殊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一天,赵先生如往常下班驾车回家,在十字路口遇一大货车闯红灯超速行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经交警鉴定后,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也牵扯出了赵先生的一个秘密。

原来,赵先生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孙女士。两人离婚后赵先生仍按时交纳保费,不知道是对于前妻的牵挂,还是对儿子赵一的关怀,受益人始终没有更改。赵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公司经营危机,两人的收入都大幅降低,为了保障赵三的正常生活、补贴家用,赵先生向周某借款十万元,并写下欠条,欠条借款人处由赵先生签字捺印,李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

赵先生死后,给亲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失去至亲的悲恸,还有各种利益的冲突。孙女士主张其应该作为受益人享有相应的保险赔偿,李女士认为他们已经离婚,保险赔偿应该由自己享有。同时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赵先生的继承人偿还十万元借款。

以赵先生为核心产生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系列纠纷就这样产生了,并在他的亲人间不断激化……

本期嘉宾

成都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胡娅萍(右)

成都市妇联工作人员 张翼(左)

案件解读

离婚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有效?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赵先生和孙女士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在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志的情况下合法有效,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配,同样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协议中第2条关于断绝赵一与赵先生的父子关系、排除赵先生探望权的约定确实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竟是前妻受益、现任还债

赵先生和孙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赵一由孙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儿子赵一成年;平时除生活开支外的医药费、学费等其他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赵一读大学的费用届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孙女士在达成《离婚协议》后,赵先生死亡前,能否向法院起诉增加抚养费?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子女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院向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诉时应以主张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如果起诉时子女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赵先生已经与孙女士离婚,在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孙女士是否依旧是保险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本案中,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孙女士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并不会因为与赵先生的离婚而直接丧失,在赵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孙女士仍旧可以作为受益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竟是前妻受益、现任还债

保险赔偿是否可以作为赵先生的遗产?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该规定属于完全列举的情况,本案中涉及到的保险有指定的受益人孙女士,在孙女士没有丧失受益权且未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应该作为赵先生的遗产。

赵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是否属于工亡?

赔偿金能否作为赵先生的遗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如果赵先生承担事故的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属于专项资金,不能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根据《继承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赵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公司经营危机,两人的收入都大幅降低,为了保障赵三的正常生活、补贴家用,赵先生向周某借款十万元,并写下欠条,欠条借款人处由赵先生签字捺印,李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赵先生向周某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先生为补贴家用向周某借款,属于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赵先生与李女士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清偿?

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应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如果赵先生向周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清偿,如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李女士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清偿?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男子车祸意外身亡,竟是前妻受益、现任还债

赵先生先后结了两次婚,有两个孩子,一个现任妻子,他的遗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剩余部分再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本案中,赵先生的遗产应先用来清偿周某的债务,如还有剩余,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分配。孙女士因与赵先生已经离婚,所以丧失了继承人资格;因赵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李二已经成年,赵先生与其之间无抚养关系,所以李二不具有继承人身份;虽然赵先生和孙女士已经离婚,但是从法律上看,赵一是孙女士的儿子,与其具有抚养关系,赵一的继承人身份并不因赵先生和孙女士的离婚而丧失。所以本案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即赵一、赵三、李女士。

赵先生的继承人欲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

应以谁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赵先生死后,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灭,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但是赵先生的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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