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的赔款”

“拿不到的赔款”

段某家住卓资县大榆树乡马莲坝村,有精神障碍,2017年的一天,段某躺在了垃圾堆中,被环卫局铲车在清理垃圾过程中铲伤。

2018年3月,赛罕区法院受理了段某诉铲车司机赵某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卫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方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7408.34元。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需要向原告段某的银行卡中汇款,但段某左右手十指指纹均无法用于办理身份证,因此也无法办理银行卡。保险公司规定,该笔案款必须汇入本人账户中,无法由亲属代领,段某及其亲属多番回乡办理身份证,但公安机关因为段某无可供录入的指纹,也无法为其办理身份证。

案子虽然圆满结案,但段某却因为没有个人银行账户,迟迟拿不到赔款,我院孙莉副院长,也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同保险公司多番协商,后经我院同意,让保险公司将案款汇入赛罕区法院账户中,再由赛罕区法院将案款交给段某及其亲属。

“拿不到的赔款”

最终,该笔案款通过赛罕区法院账户交到段某及亲属手中,段某及家人为表达对孙莉法官的感谢,送来锦旗,赞扬我院干警助人于危难、为民解忧的可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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