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黃標車”不予年審是否合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範圍的黃標車。

為此,環境保護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等五部門分別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和《關於全面推進黃標車淘汰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128號)等文件,明確了治理淘汰黃標車相關要求。

其中環發[2014]130號文件明確,對黃標車”不得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手續。”各省、市根據上述文件要求,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從准入和退出上,加快推進“黃標車”淘汰。

據瞭解,運管機構在推進此項工作過程中,困難重重,爭議較多,尤其對不予年審的合法性問題,一直是車主質疑的重點。運管機構對“黃標車”不予年審的行為,是否合法?

我們可以參考本省的兩個案例。

對“黃標車”不予年審是否合法?

【案例一】

王某與L縣運管所道路行政管理及行政賠償案((2016)遼10行終172號)

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對其車輛營運證年審的申請,被告查實該車為2002年註冊營運的“黃標車”。

根據環發[2014]130號文件、遼寧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轉發《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於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交運車發[2014]134號),決定對原告申請年審的車輛不予年審。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依據國務院部委文件,認定案涉車輛屬於不予年審、應予淘汰車輛而不予年審,並告知原告理由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黃標車”不予年審是否合法?

【案例二】

邱某與S市運管處履行法定職責案((2016)遼01行終634號)

2015年12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對案涉車輛年度審驗的申請,根據《S市道路客運車輛使用期限管理規定》、遼寧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轉發《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於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交運車發[2014]134號),認為該車輛不符合審驗條件,不予審驗。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履行法定審驗職責。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認為,上述規範性文件是道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為了促進節能減排,提升車輛檔次和運營安全而針對長途客運車輛的運營年限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並沒有對車輛的強制報廢年限作出與《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相牴觸的規定。

上述規範性文件對於長途客運車輛運營年限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和本地區的實際,且與上位法不相沖突,不具有認定違法的法定情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對經依法認定為“黃標車”的營運車輛不予年審,不具有認定違法的法定情形,但運管機構應當加強宣傳解釋,規範受理告知等程序。

關於淘汰“黃標車”是一個多部門聯合推進的工作,以下為外省其他部門的做法,頗有借鑑之處。

對“黃標車”不予年審是否合法?

【案例三】

陳某鹽城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履行法定職責一案((2016)蘇0903行初317號)

2016年7月10日,原告向兩處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申請對蘇J×××××重型半掛牽引車年審時,該公司稱原告的車輛系所謂的"黃標車",上級規定不予年審。

原告於8月6日郵寄一份車輛年審請示函給被告,被告未予答覆。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對原告車輛進行年度安全技術檢驗。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車輛屬“黃標車”。

機動車安全檢測公司以原告申請檢測車輛為黃標車為由拒絕檢測,原告要求被告對其申請車輛進行年審的行為不屬於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該案將“黃標車”審驗的關口前移,即要求檢測公司不得對“黃標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而檢測公司屬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故該案不屬行政訴訟案件。我只能給一個大寫的“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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