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故意“賴”工傷待遇,清算!

01

案情概要

顧某系原通州某門窗公司員工。2008年10月2日,顧某上班時右手被氫氟酸燒傷,後被認定工傷、九級傷殘。事發後,公司僅支付顧某部分醫療費用,其餘工傷保險待遇均未支付。2010年7月,該門窗公司註銷工商登記。王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以清算組負責人身份進行清算,並辦理手續。

法院認為,顧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其工傷待遇。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但該公司註銷時未書面通知債權人顧某,屬於程序上違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公司清算組成員王某(唯一股東)應對顧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02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後,明知需向職工支付賠款,仍故意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且在清算過程中不履行對勞動者的個別通知義務,致使勞動者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即便公司完成註銷手續,清算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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