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领刑罚 仪陇首例监委“留置”调查的职务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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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对戴某某、鲜某某、侯某某、罗某某、胡某某涉嫌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仪陇县首例实施留置措施、由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鲜某某、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戴某某等人,在回春镇鲜家坪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0万元;被告人鲜某某、侯某某、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本单位公共财物12万元,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行贿罪。被告人罗某某系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职权的组织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同时,罗某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又是工程验收人之一,在验收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合议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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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人戴某某(行贿罪)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鲜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戴某某(贪污罪)、鲜某某、侯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合案情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仪陇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戴某某犯行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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