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刚入职就怀孕了,一直在请假,后发现其本科学历造假,可以开除A吗?

落长生


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和处理。一入职就怀孕,这是受女性三期保护的,将心比心,要尊重女员工生育权,谁都有母亲子女,尽管一入职就怀孕,明摆着要请长假养孩子的。本科学历造假,本身还是HR,这一点属于职场欺诈问题了,当然可以劝退或仲裁的,甚至要求她赔偿企业损失。两件事,交织在一起,就要人性与规则分开处理。

第一,尊重法律。劳动法对女性三期是有明确保护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还是尊重法律。劳动法规定,欺诈入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当然,可以开除和辞退的,甚至向造假者保留追溯的权利。

第三,要人性化操作。是不是可以等到三期过后,进行劝退,并不予补偿,理由是学历造假。一拍两散,好聚好散。既讲人情,也讲法律。如果她不服,可以仲裁,胜诉概率很大。

第四,怎么看待学历造假这件事。有人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她能胜任这个岗位,就不要追究学历造假责任了。那么,请问,对其他有学历的、无学历的人公平吗?都不公平。因为现在许多企业招聘,学历是第一门槛。有些岗位,其实很简单,并不需要高学历,只要招进来就能干得了。但是,你造假,就是对不造假的人不公平。对有学历的更不公平,你想想千军万马拼高考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好找工作吗?你花5块钱造一个假证书,就抵人家十多年寒窗苦读,这难道公平吗?

所以,保护女性三期,既是法律,也是人情。对造假,还是应该追求造假责任,轻者劝退,重者除名。该讲人情的时候讲人情,该讲规则的时候应该讲规则。


职场火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学历造假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可先与员工沟通劝退,商量补偿金问题。如沟通无效,可提供相关证据,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其实,出来打份工都不容易,如果学历不是必要条件,员工表现还可以就别为难人家的。如果如题主真实所述,一直请假,影响到了公司正常运营,那确实可以考虑仲裁,毕竟老板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最后,祝题主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海牛Plus


讲真,从职前菌的角度来看,这个女职员这种入职就怀孕,完全就是有预谋的行为。企业遇到这种情况也很头痛。但是由于在孕期,企业无法通过常规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能表示深深的同情。

至于学历造假,已经毫无疑问的可以判断这个员工诚信有问题,而且接下来的一系列假期,肯定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所以从公司的角度考虑,无论如何都是要裁员的,只是看具体怎么处理的问题。

首先,比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先劝退,直接跟她说明,她在入职环节中有明显的造假欺骗行为,作为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她也无法获得相关赔偿,还会对其个人的履历添上不好的一笔,出于双方利益考虑,先劝说其主动离职,出于人性化的关怀,之前的行为公司不予追究,大家好聚好散。

如果对方不同意辞职,坚决赖着不走,或者要求赔偿,那么就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就好了。申请仲裁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该员工在应聘过程中确实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以及该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恶劣、不能适应岗位等证据。如果证据足够,仲裁是可以成功的。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最后给个建议,如果企业招聘未育的女员工,可以在面试的时候询问意向怀孕时间并记录在案,如果企业接受就录取,不接受就不录取。虽然说怀孕是女员工的权利,但是,员工也不能恶意采取这种入职就怀孕然后一直请假的做法,有违职场操守。


更多详情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51职前订阅号】~ (zhiqian51)


应届生求职网


虽然我是女生,而且是两个娃的妈妈,目前在休产假;但是真的特别讨厌这种女的。这种人,直接搞坏女性的就业市场。

(工作八年,休产假两次,公司没有任何为难,当然牺牲了一定的职业发展,人都是相互的,有付出有所得)

1.在目前法律内,怀孕期间是受特殊保护,但是并不是完全不能开除。

2.学历造假,公司在其的入职表、简历表或者入职通知书有没有要求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违反后果。

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此类规定。如果有就按照规定和约定办理。

3.以后入职体检加一个X光类项目可以杜绝。我知道有些公司就是这么杜绝这种不道德的求职者。


礼67093015


我今年就开除了个孕妇,也是入职第一周就说怀孕了开始休假。劝退无效,妹子要补偿给她24个月的工资,最后经过劳动仲裁,赔了她21块钱(这个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

仲裁成功与否还得看实际状况,我是这边有实际给她安排的任务计划,并且有微信记录证明她未经请假同意无故旷工;并且她提供的病假记录时间还是正常上班时间(我们是手机打卡),说明她伪造了打卡记录;并且也给了她两次机会整改,但是都是不超过一周就故技重施,再次自行休假…等等等等

综上,孕妇不是不能开除,关键是要走正规流程,注意好取证


你五行缺对象啊


作为公司来讲,遇到这样的情况,肯定是非常气愤。作为hr来讲,这又是一个无奈和涉及到道德与公司利益相互依存的一个难点。实际上这个情况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但是情况要把相互之间的一些问题说清楚。那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1. 我们首先应该相信人在做,天在看。如果她是存心欺骗,也就是说从题主,问的问题当中来看,她已经知道她自己已有身孕。那么她的主观意图和她的想法,就是为了相关的补助。我们首先相信一个善良的人,自始至终的善良。不会因为补助和相关的补贴去做这样的事情,从性质上来讲,她的这种做法就属于小人行为,终究会在生活中,因为他的这种小人行为而付出一些代价,即使现在不报,未来也有可能。运气不可能一直好下去。

  2.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和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讲。是可以以正当理由将她开除,尤其学历造假和相关的履历造假,属于诚信问题。可以将其记录到人力资源相关档案中。到目前为止,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管理,针对诚信问题管控问题是比较严格的。即使他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权,公司是占有有利条件和有利的证据在的,因此,如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开除处使用法律的意义上来讲是可以直接开除。

  3. 从主观意识上主动辞职。跟她讲清楚相关的利害关系,如果她能听得懂,她一定能听懂,因为她能利用这个关系去做这个事。或者在对自己的未来和前途有着想,那么她必然能够,主动去辞职。因为从主观意义上来讲,她本身是自己有意隐瞒的事实。即使是无意,从实际表现形式来讲也难以过得主观意识这一关。

  4. 还有讲和的可能性,也就是公司与他之间签订其他附属条约。如果在工作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跟他谈相关的条件。因为关于国家的补贴和相关的补助意义上来讲,即使公司有损失,对于国家来讲也是有损失的。包含产后补贴和相关的问题,通过这一问题,后期他还需要公司加盖相关的证明以及公司帮她缴纳相关的社保还能够得以延续。如果这个问题僵持,只需要在中间断一个月的社保其享有的相关福利和相关的优待条件都会被取消。如果公司发相关函件到社保相关部门举报她骗取相关不足的事实将会纳入到个人征信,以及终身不能再买入社保。因此,可以据此跟她协调和商讨相关的条件。

  5. 最后延伸一个社保相关的问题,社保在使用的过程中是不能中断的。如果是试用员工,那么社保一般是三个月后才开始购买社保。如果已经购买了社保,中间出现任何中断,需要三个月之后才能够继续生效。而生育险,要求六个月以上不能享受相关的福利和补助待遇。同时如果不满一年,生育补助和补贴是没有的,只是住院的过程中生育补贴。

  6. 同样,我们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也需要设身处地的去考虑。对方是否真的有家庭上的困难或者问题?在中国,,我们讲究中国式关系和中国式商业。也就意味着中国的这种关系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因此我们要辩证的去看待这些问题,不可以一刀切。容易造成误伤,误解,以及不可调节的矛盾。新生命的到来,本身是对这个世界的一个惊喜,遇到便是一个缘分。


深度数据挖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只是禁止用人单位已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这些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排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此,劳动部办公厅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作了如下解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来看,只要在女职工"三期"内,就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颁布的法律,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法规出现冲突情形下,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对于女职工通过伪造学历骗取入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


简历造假可以直接开除,这是刻意隐瞒自己真实信息用欺骗方式某得的职位,可以直接开除。这里主要是对方在孕期。这个可以跟她当面沟通,让其离职,最多可以在孕期帮她把社保一直买着,但人必须走。

当初在一餐饮集团上班,公司招了一个总经理,最后人事部发现年龄造假。那人本是80后,改成自己70后,用他自己的话说怕自己年纪小压不住,年纪大给人一种经验履历丰富。

后面直接被开除。


打火機


很大几率劳动局不支持公司的诉求。先不谈怀孕问题,除非公司举证说明入职者的能力达不到必须本科学历才能胜任的岗位要求,不然就算学历造假,法院也会认为公司设立的学历要求不是入职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判决公司输。不是胡说八道,有类似的案例在前。


莫子曰


一次不忠百次不用。此人严重缺乏诚信,以后会坏事真的用不得。

这是企图通过假学历蒙骗入职后,孕期放心享受带薪病假,分娩产假一切有公司埋单,想白佔便宜,贪心之人,真可恶!人人都这样去想这样去做还了得。

就凭造假学历这点,行骗在前,还有点自知之明的,东窗事发都恨无地可钻,还怎混下去,被解除合同应无话可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