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私焊農具售價50倒賠10萬!被執行人被拘後仍拒賠 執行法官釋法理助和解

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因身體權糾紛引發的案件。在執行法官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順利達成和解協議,避免了矛盾進一步激化。

▉私焊農具致傷害 法院判賠十萬元

2013年8月,申請人小蘭的爺爺老蘭到被執行人本村村民呂方(化名)經營的電氣焊加工點,以50元(焊條充抵30元,現金支付20元)購買呂方焊接的打稻機滾子一個。老蘭在使用打稻機滾子的過程中,致小蘭右眼受傷。經鑑定,小蘭構成五級傷殘。小蘭將呂方訴至法院,認為呂方在未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的前提下,私自制造沒有任何安全認證的打稻機滾子,對外出售,並將小蘭致傷,其應當對小蘭損傷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其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相關損失。呂方認為,小蘭應當提供證據證實呂方生產的打稻機滾子產品存在缺陷,亦應當提供證據證實小蘭損害後果與產品存在缺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老蘭作為打稻機滾子的使用者系直接侵權人,應當追加老蘭為被告,小蘭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依法追加老蘭為被告,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被告呂方賠償小蘭各項損失共計105996元,被告老蘭賠償小蘭各項損失共計71998元。被告呂方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呂方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威海中院審查後依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拒不履行被拘留 法官釋法助和解

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呂方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其表示事件源於為老蘭提供加工農具服務,如今出了事故卻需賠償這麼多,一時難以接受。

無奈,小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立案後,執行法官依法對呂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傳票,但被執行人並未露面。經查詢,呂方名下沒有銀行存款及車輛登記信息,僅有位於乳山口鎮某村的面積為67.5平方米的住房一處。2017年6月,鑑於呂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乳山法院依法對其採取了拘留15天的強制執行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可憐年僅五歲的小蘭,在幼年就遭遇如此不幸,而且因資金不足,其眼傷一直無法得到及時治療,以致其父母對呂方的怨恨情緒與日俱增。至此,案件執行陷入膠著狀態。

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執行法官在做呂方思想工作的同時,多方查詢他的財產信息。2018年,事情出現轉機。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呂方已年滿60週歲,其購買的商業保險每月都會向其固定賬戶返還相應款項,為此,執行法官以此為突破口,從法理和情理做呂方及其家屬思想工作,一方面向其講明呂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義務,涉嫌構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罪,司法機關將以該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呂方賬戶也將被查封,對小蘭的賠償款項將直接從其帳戶中進行扣劃,同時給予適當緩和期以便其提出對申請執行人的和解方案。另一方面,積極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交流,將被執行人提出一次性給予申請人8萬元賠償費用的方案對其做出說明,促進雙方達成和解。經過執行法官的釋法說理和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實際履行完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