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個特徵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個特徵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個特徵


根據《刑法》第294條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周垂坤律師通過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辯護觀點進行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從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四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我國現行刑法第294條第5款明確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即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等“四個特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9年聯合印發的《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進一步細化了“四個特徵”的具體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研究制定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2009年《紀要》未作規定或者有關規定尚需進一步細化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從刑法規定及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或者活動規約,雖然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但卻是認定組織特徵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組織特徵

從刑法規定及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如果涉案人數太少,形成不了規模,也無法形成勢力,更達不到非法控制的效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制定或者自發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或約定,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或者活動規約,雖然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但卻是認定組織特徵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組織性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根本性特徵,如果沒有組織性的支撐,黑社會性質組織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依託。

二、經濟特徵

根據刑法規定及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是指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攫取經濟利益,具備經濟實力,不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目標,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會並向黑社會組織發展過渡的物質基礎。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所獲經濟利益是否在客觀上起到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是認定經濟特徵的首要依據。

三、行為特徵

根據刑法規定及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暴力、脅迫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徵,雖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包括非暴力性的,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至少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涉案犯罪團伙實施的犯罪活動不多,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犯罪,還要結合危害性特徵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四、非法控制特徵

根據刑法的規定,“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該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該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應當具備一定的空間範圍,並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域,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

當然,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是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既要防止將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案件“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將不具備四個特徵的犯罪團伙“拔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闡釋或解釋,對於組織者、領導者應依法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不限於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應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實踐中,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以其直接實施的犯罪起訴、審判,實際上是輕縱了他們的罪行。要在區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犯罪的基礎上,合理劃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責任範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還要注意責任範圍和責任程度的區別,不能簡單認為組織者、領導者就是具體犯罪中責任最重的主犯。對於組織成員實施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事後知曉,甚至根本不知曉,其就只應負有一般的責任,直接實施的成員無疑應負最重的責任。

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確屬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的,應依法從嚴處罰。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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