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維權中的邏輯“順序”,這3點你千萬別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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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導讀:對於老百姓而言,徵地拆遷維權無疑是一件大事。籤協議搬家,是很容易的;而一旦決心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則勢必將面對一個又一個困難與挑戰,承擔相當大的利益風險。而在徵收維權實踐中,僅僅瞭解一般性的“程式”“套路”還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能力將這些方法加以科學、客觀的整合、排列,才能收穫其最大的作用。那麼,對於維權中的那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重大選擇,被徵收人該如何理性作出呢?順序的正確與否,又有何區別呢?

拆遷維權中的邏輯“順序”,這3點你千萬別弄錯!

在明律師首先想指出的是,所謂“邏輯”,並非什麼高深莫測、不可理解的事情,而是我們做好任何一件事所必需的思維與行動方式。就徵收維權而言,同樣的事情,先做哪個後做哪個,選擇哪個放棄哪個,對於最後的結果將會有重大的影響。這裡謹提示廣大被徵收人以下3個問題:

其一,是先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還是先自行維權一段時間看看再說?

答案是清晰的:在被徵收人能夠承擔聘請律師的成本的前提下,一定要儘早聘請律師,再開啟維權步伐。先自行維權“看看”,無異於生病後先自己找藥吃或者“生扛”一段時間,究竟是否有利於整個狀況完全是一種賭博。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是,除非你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技能或對徵地拆遷之事有超出常人的經驗積累,自行維權通常都是遠遠超出你的能力範圍的事情。而一旦被徵收人先自行維權了,在過程中就難免出現“跑偏”“耽誤”的情形,即使日後再聘請專業律師,時間、空間上還能不能有效補救、挽回,都是未知數。譬如有的被徵收人在自行維權中一不留神錯過了對徵收決定、評估報告、徵收補償決定提出異議的期限,那麼基本上“過時不候”,專業律師也無法讓時間倒轉。

當然,對於開始階段選擇了自行維權的被徵收人,只要協議未達成、房屋未被拆,聘請律師加入都是如虎添翼的有益舉動。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在一開始選擇的時候,如果打算請律師,就要趁早,而不要先自己弄一弄再說。這和修理電器差不多是一個道理。

其二,是先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還是先提起訴訟?

這是個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的事情,不可一概而論。實踐中被徵收人容易犯的錯誤是,總想著“民告官”,而忽視了“告”的目的和意義。通常而言,如果涉案項目尚處於針對補償協議進行協商、談判的較平穩階段,尚未發生逼遷、偷拆等嚴重違法情形,那麼首先通過信息公開申請來全面掌握涉案項目法律狀況是一個比較“模板化”的維權方式。而這個申請的過程也是有學問的,公開哪個不公開哪個,被徵收人一定要心中有數,絕不是說申請得項目越多越好,更沒有“全套”這一說。在這些需要精細化、專業化操作的事項上,盲目、程式化的舉動是不可取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效果只會越來越不穩定。而好的信息公開申請本身,就能實現搭建協商、溝通平臺的初步訴求。

不過凡事無絕對,這點需要大家謹記。倘若涉案項目已處在情勢較為緊張的階段,那麼被徵收人的當務之急一定是守住自己的房屋、土地,針對違法暴力逼遷、強拆等行徑提起有針對的程序。通常而言,向公安機關提出要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書面申請,以及就違法逼遷行為及時報警、取證,就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類似的文書提起訴訟等就是被徵收人首先要做的事情了。

事實上,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這二者是可以同時進行、同步推進的,其結果也會互為倚靠,相互作用。

其三,是積極主動與徵收方接觸、協商,還是先避而不見?

這個問題,主要看被徵收人的能力和信心。如果能力足夠,那麼多接觸、協商一定有利的。但這裡面對“能力”的要求的確不低,起碼3個方面:

第一,你能不能在接觸、協商中始終保持良好的態度與情緒控制。如果動不動就拍桌子、大哭大鬧或過分恐懼,那麼這種接觸就實在是無益的。這種事兒,只能被徵收人自己去感覺;

第二,你能不能在接觸、協商中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具備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的能力。很多被徵收人反映,和徵收方人員接觸沒多久,就莫名其妙的簽了各種文件、預徵收協議甚至補償協議,事後又感到後悔不已。這就是欠缺經驗的典型表現。任何協商、談判,都是要建立在雙方互有底線、原則的情形下才能開展的,一旦在接觸中底線被隨意動搖,那麼接觸本身也就失去了積極意義;

第三,你能不能在接觸、協商的同時不斷在事實與法律層面上取得談判籌碼。這個道理其實很簡單淺顯,愛打牌的朋友都能明白。因此,“兩條腿走路”對於維權而言是極為必要的,談判桌上的機會,都不是無緣無故得來的,而是要靠在談判桌下的努力去爭取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事實”有時比法律還要重要,譬如房子被偷拆、誤拆了,那麼局面一定會對被徵收人不利起來。

對於“避而不見”這回事,其實是有很多技巧的。在一些特定的階段裡,情勢會朝著有利於被徵收人的方向發展,此時適時停滯一下,在節奏上打一個“頓挫”,有時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不過如果被徵收人欠缺必要的談判能力,則需要及時接受專業律師的指導和幫助,這是不能省略的。在一些情形下,徵收方會提出單獨和被徵收人溝通的要求,不希望律師在場,因此無論如何,被徵收人是要做好與徵收方坐下來好好談的心理準備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徵收維權最需要的,就是務實的行動,而不是對一個又一個方案、思路的消極否定。與其片面的認為“這沒用,那也沒用”,還不如從上面這些事兒裡面思考一下然後做一做。務實,是在明律師所要傳遞給大家的最重要的建議和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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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王小明 在明徵地拆遷律師”;僅供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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