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召開深入推進河湖非法採砂 專項整治行動電視電話會議

11月21日下午,河南省召開深入推進河湖非法採砂專項整治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省副總河長、副省長武國定出席會議並講話,省政府副秘書長朱良才主持會議。

朱良才傳達了省委書記王國生、省長陳潤兒關於河道採砂治理的重要講話精神。省水利廳廳長、省河長辦主任孫運鋒通報了河湖採砂存在的突出問題並部署專項整治工作。省紀委監察委副書記劉荃、省公安廳副廳長張會中、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師偉安排部署本系統專項整治工作。在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中涉及的信陽市羅山縣、平頂山市魯山縣、洛陽市汝陽縣作了表態發言。

武國定強調,要認真落實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精神,動員全省上下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入推進河湖非法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堅決遏制非法採砂現象,維護良好河湖生態。

武國定指出,要深刻汲取秦嶺違建別墅問題的教訓,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來看待和認識整治河湖非法採砂問題,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把增強“四個意識”、落實“兩個維護”落實到實際行動中,深入推進河湖非法採砂專項整治行動,維護河湖良好生態;要深入推進全省河湖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堅持“打擊非法採砂、規範合理採砂、修復河湖生態”的原則,由省紀委監委和省水利、公安、交通、國土、環保、林業、安監等部門參加,聯合行動、嚴厲打擊、綜合整治,徹底解決濫採河砂這一頑瘴固疾;要痛下決心、硬起手腕,堅持“打”字當頭,嚴厲打擊河湖非法採砂行為,採取全面排查、露頭就打、深挖細查、有獎舉報的方法,打掉保護傘、斬斷利益鏈、除掉惡勢力;要按照“科學規劃、依法許可、嚴格監管、有序開發”的要求,加快建立科學規範的河湖採砂管理長效機制,科學合理開採,堅持邊開採、邊修復,確保既有序開採河砂,又不破壞生態環境;要全面開展河湖生態修復,堅持“誰開採、誰修復,誰批准、誰監管”的原則,明確規定企業生態修復的責任,確保開採一段修復一段,結合生態廊道建設,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植綠增綠活動,恢復河道兩岸生態,還河湖本來面貌;要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夯實市、縣級主體責任,強化各級河(湖)長責任,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偷採、濫採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武國定要求,要站在增強“四個意識”,落實“兩個維護”的高度,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深入推進河湖非法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徹底把濫採河砂這一頑瘴固疾解決好,還河湖清澈、還政治清明,讓總書記放心、讓黨中央滿意!

省紀委監委、省委宣傳部、省法院、檢察院分管負責同志參會,省水利廳主要和分管負責同志,省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分管負責同志及下屬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省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在主會場參加會議;洛陽市、平頂山市等8個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省轄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以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在分會場參加會議。

【4種舉報方式】舉報河湖非法採砂最高可獎1萬元

11月21日,記者從河南省河長制辦公室獲悉,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河湖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河湖非法採砂行為,該辦印發《河南省河湖非法採砂舉報獎勵辦法》,舉報河湖非法採砂者,最高可以獲得1萬元獎金。

大家可以對河湖非法採砂的8類問題進行舉報:

無河道採砂許可證採砂;

不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超範圍、超深度採砂;

在禁採期、禁止採砂作業的時段採砂;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

對超過許可範圍、許可期限採集的河砂進行運輸;

在違法採砂現場裝載河砂;

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採砂許可證;

河道非法採砂領域涉黑涉惡以及充當“保護傘”的突出問題。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本人準確聯繫方式、所舉報事項的詳細地址、當事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基本事實等,儘可能同時提供相關的圖片、影像資料等。

河南省召开深入推进河湖非法采砂 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4种举报方式」举报河湖非法采砂最高可奖1万元

舉報信息經過核實、認定之後,對有效舉報,省河長辦將分3個等級獎勵舉報人:

一般問題線索,獎勵2000元;

嚴重問題線索,獎勵5000元;

重大問題線索,獎勵1萬元。

河南省召开深入推进河湖非法采砂 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4种举报方式」举报河湖非法采砂最高可奖1万元

省河長辦公佈了電話、微信、信件、網絡4種舉報方式:

撥打省河長辦監督電話0371—65571733舉報;

通過“河南省河長制”微信公眾號舉報;

快遞、掛號信件郵寄到省河長制辦公室或省水利廳(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緯五路10號,郵編:450003);

登錄河南省水利網(http://www.hnsl.gov.cn)舉報。

省河長辦及有關部門對舉報人信息進行保密。洩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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