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家庭因为房产闹到法庭,最后……这其中的法律知识值得关注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通 讯 员 善 筏 秀 舟

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涉及房产利益时,“法”依然排在“情”的前面。日前,嘉兴法院和秀洲法院审理的两起房产案件,值得大家仔细看一看。

再婚老人可以自行处置房产?

耄耋之年的李老伯丧偶几年后与陈某喜结连理,李老伯感念陈某对他的照顾,不久前找了个好日子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陈某的名字加在了自家的房屋产权证上。

陈某很高兴,可三个子女知道后不乐意了,当即诉至嘉善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李老伯的赠予行为无效。

说起这事,李老伯的三个子女满怀忿恨。他们说,自家父亲与三人的母亲马某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结为夫妻,1999年在嘉善县某街道置办了两套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2013年母亲去世时没留下遗嘱,父亲和他们也未对房产进行分割。没承想,仅仅过了三年,年近90岁的父亲就与比他们年纪还小的陈某结了婚。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如今父亲在未征求房产共有人(三子女)的同意下,将两套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予了陈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三名子女认为,母亲去世后房产并未进行分割,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父亲无权擅自将房产份额赠予陈某,要求法院判定该

赠予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自己被三名子女告上法庭,李老伯很生气,他认为自己和陈某已经于2016年登记结婚,两人虽然年纪相差30多岁,但相处很融洽,陈某对自己也颇为照顾,考虑到陈某一没工作二没社保,他觉得应该给她一个家。再说在房屋共有人上加陈某的名字是依法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法律也规定老人有对财产自由分配的权利,子女们根本无权干涉自己。

既然事情闹到了法院,就来看看法院审理查明后怎么说。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马某与被告李某系原配夫妻,两人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三位原告。马某去世后,因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亦未约定份额,所以该房产为李老伯与三名子女所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李老伯在未征得子女们意见的情况下将部分份额赠予陈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李某将涉案房屋部分份额赠予被告陈某的行为无效。

离婚分割不动产

不能动了“他人奶酪”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会在离婚时订立离婚协议,比如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但是你知道吗,并不是离婚协议中所有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阿琳和阿成本是已携手走过10多年风雨的夫妻,还育有一女,可两人终究没能熬过日常琐碎的争吵,于去年9月离婚。关于房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秀洲区王店镇某处三底三层半楼房中的一层和三层归阿琳所有,二层和四楼的半层归阿成所有;六间平房租金归阿琳所有。

然而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阿琳和阿成多次产生纠纷,经相关调解委员会调解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平房西面三间租金归阿琳所有;楼房产权各分一半(按离婚协议书分配)。但大半年过去,阿成一直未能按协议履行,阿琳只得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让阿琳和阿成都没想到的是,秀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原来,阿琳、阿成协议分割的宅基地房屋,系家庭户共同申请建造的,而当时家庭成员除阿琳、阿成外,还有阿成的母亲及女儿。在庭审中,阿琳承认其他家庭成员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知情,经相关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同时其他家庭成员均表示不放弃其应有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判决:因该宅基地房屋不属于阿琳、阿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事后也未能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追认,该部分应属无效,阿琳要求分割上述宅基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通过此案,法官也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涉及他人利益的,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该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阿琳如坚持分割财产,也需要在所涉当事人先行分家析产后另行主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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