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有人正在拿刀杀人,见义勇为者拿棍子将杀人者打死,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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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不负责任。

这属于“无防卫过当”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一共有八类,在刑法上称之为“无防卫过当”又称呼为“特别防卫”。


要注意几个条件: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比如说有人拿刀子正在对某个人行凶,你过去一棍子打死,肯定不负刑事责任,不但如此,还会嘉奖你见义勇为。


但是你不能事后去报复,比如说有人拿个刀子正在行凶,然后看着你拿着棍子来了,歹徒丢了刀子就跑,你去追,追了很久,在明明已经阻止了犯罪的前提下,还是一棍子把他打死,这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这是故意伤害。


为什么?

法律制定一定要考虑最坏的情况,比如说会不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别防卫实施犯罪脱逃法网,这个是要考虑的,所以要对这种情况限制,但是只要当场发生的,不会有任何刑事责任问题。

而且国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不是为了让公民去杀人的,哪怕是杀嫌疑犯,毕竟国家有合法的暴力机关----公安机关,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是是为了阻止犯罪的,犯罪被阻止了以后,公民自然就没有正当防卫的对象,自然也没有了正当防卫权了。


李建秋的世界


一定会判重刑,第一人家没杀死人你就把人打死了,故意杀人罪,第二人家把对方杀死了你去打人打死了故意杀人泄私愤有罪,即使人家拿刀杀你,没杀死你之前你都不能拿棍子把人家打死别说是杀别人了,你要做的不是去打人,是拿身体去档刀,然后奄奄一息倒下去


隔壁老王134238593


大实话:我们都希望不被判刑,并给予嘉奖,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

在我们小的时候,可能对于见义勇为这种充满江湖侠义之风的举动可以说是非常向往,总期望有一天自己可以遇到这种事,然后来一次路见不平一声吼。但是,随着社会经验的增加,我们也逐渐意识到,见义勇为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尤其是在一些涉嫌重伤或者人名的情况下,就更说不清了。

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刁钻的话题,故事说的是张某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个不法分子正在拿刀行凶,因为感觉情况危急,所以就从路边捡了一个棍子击打行凶者,但是,不幸的是在张某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不法分子竟被打死了。事后,不法分子的家属状告张某,要求其赔偿30万元,并承担刑事责任。

客观来说,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就见义勇为的人来说,其本意一定是希望制止犯罪,而不是伤其性命。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我们的个人主观想法是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或者只能用作参考依据,但是很难对事件产生质的改变。所以,在这种事情上,最后会不会被判刑,还要看有多少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不是真的算“见义勇为”。

首先,我们需要找的就是人证,比如说当时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以及现场其他的围观群众,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人证。就受害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他肯定是对受到的不法侵害有一个描述的,比如当时不法分子的是用什么方式加害他的,有没有威胁到他的生命,以及当时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的。这是判断张某的做法是不是见义勇为的重要凭证之一,如果说当时对方已经是用刀将其刺伤,并且情绪激动,很容易就威胁到他的生命,那么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可能性就大一些。而就当时盘观者的角度来说,那肯定对事情也会有一个自己的看法,这些也是可以作为判断张某行为性质的依据。

然后就是相关的物证,毕竟口说无凭,我们人为的证词只有和相应的物证配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果。这就涉嫌到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要看这个工具是否具有威胁到生命的可能。比如说犯罪分子当时拿的是刀之类的锐器,那肯定就和普通的棍子之类的一时伤不了人命的东西是两个性质了。当然,还有就是一些监控视频或者围观者拍摄的现场画面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物证。

另外还有就是一些细节的事情了,比如说见义勇者和不法分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之前有矛盾之类的,或者说当时见义勇为者的个人状态,是不是醉酒或者吸毒之类的,这些都会被作为参考证据。可能有的人感觉太麻烦了,还要取证,还有证明什么的,条件要求也太高了。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这是人命关天的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怕麻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应该不怕麻烦呢?这也正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

所以说,如果是没有涉及到人命的情况下,很多事情都比较简单,见义勇为也都说得过去,但是,一旦牵涉到人命了,就往往会变得复杂一点。并且,这个复杂也是应该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作为一个非法律工作者,我觉得现在的法律工作者已经早已违背了当初“正当防卫”的初衷,一味的钻字眼强调“正在进行时”,造成现在有一种现象,什么只要行凶人停止行凶例如:a正在拿刀追杀b,你大声呵斥并拿着棍棒准备见义勇为,此时此刻a愣了下,那么你就不准去击杀a,否则就防卫过当,那么一个有趣的画面出现了“a我停了,你不准打我,然后a又去追砍b,然后你又准备击杀a,a又停了说你不准打我,然后你不能击杀他,然后a又起身追砍b……”不想打字了,这特么无限循环除非a放弃或者b被a砍死。能看懂的自然懂


你豁哥哥


这位见义勇为者,不仅不会被判刑,而且还应当得到一大笔见义勇为奖金。

有人拿刀杀人,这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这种犯罪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并且是正在实施。那么此时,任何有正义感的人就应当挺身而出,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拿棍子将其当场打死,这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任何责任。



一般人所理解的正当防卫,可能就是认为只有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才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

其实这是对正当防卫概念的片面理解,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自己、他人或者公共财产免受到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这里所指的对他人就是一种旁观者为了使自身以外的其他人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完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这种行为是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完全也是一种正当防卫。

对于这种正当防卫,就是有一种正义感和责任感了,也就是说: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所以对于这种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不仅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大力嘉奖,以弘扬社会正气。

你说是吗?


法重情深


这个问题涉及一个叫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指对

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伴随着正当防卫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回到题主的问题中来,发现有人正在拿刀杀人,这个情况杀人者就属于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见义勇为者拿棍子将杀人者打死这个细节存疑,如果是为制止杀人直接一棍子将杀人者打死这种情况无疑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另一种情况,结论就不一样了,

如果见义勇为者看见有人杀人,一棍子将杀人者打晕制服后,基于义愤又对杀人者打了第二棍或者第三下,第四下,事后法医鉴定表明,杀人者的死亡原因不是第一棍造成,而是后面的第二下,或者第三第四下,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制服杀人者后再实施的击打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正当防卫的设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实施的条件要求具有现实的客观紧迫性,题中的“见义勇为”者在已经制服杀人者后,杀人者被制服后已经不具有有现实的客观紧迫性,这种情况再实施的击打行为可能是故意伤害行为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了,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 就失去了免责事由,是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天天讲法律


实践说明,见义勇为把人打死了,很有可能会被判刑。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取决于案发时的实际背景。题目说是“拿刀杀人”,但实际情况也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真的要拿刀杀人,另一种是拿刀吓唬要杀人。对于这两种情况,作为局外人,恐怕当时是比较难以判断的。如果贸然进行“见义勇为”并且把人打死了,一旦打官司,恐怕就会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了。

第二,取决于法官。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而且很容易被舆论绑架,被“受害人”一方的哭闹威胁所震慑。在案件性质认定、是非界限不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来达到几方面的平衡。而且还有不少法官本身就是糊涂蛋,“葫芦僧判葫芦案”,把明明就是见义勇为、明明没有过错的一方给说成有罪,胡乱判决。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第三,取决于律师。律师胡搅蛮缠水平的高低也对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口齿伶俐、思维敏捷、见多识广、名气较大的律师,往往会通过各种狡辩让案件不好定性,达到加罪于见义勇为者,获取昧良心利益的目的。

第四,取决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如果一边倒的支持见义勇为者,会给法官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直接影响法官的判决。

以上论点,没有用直接的案例说话,并不代表缺乏这方面的案例,而是这样的案例太多,不用一一列举,自己对号入座就行了,这样也好减少篇幅。总的来说,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是要积极鼓励的,但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也要做好忍受屈辱,甚至锒铛入狱的思想准备。因为,这个社会还是很有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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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目判断,百分百判刑,而且最少十年以上,包赔受害人家属一切损失。罪名是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但念其是初犯,没有主观愿望,过于提前行动,造成受害人先死,故从轻处理,以观后效。理由有四,《1》受害人正在准备杀人,只是有杀人动机,还没有造成杀人后果。《2》凶犯太过残忍,本应劝阻,做好说服工作,在没有造成伤人的的情况下,出手将人打死,可见其人心歹毒。《3》如劝阻不成,首先应将其制服,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不能随便践踏人权,而不应任意剝夺他人性命。《4》更加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在沒弄清受害人是否杀人继续或杀人终止的情况下,急切的将受害人杀死,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不判不足以平民愤。

不知回答对否。


暮鼓邦基固晨钟警世尘


回答,拿刀杀人,没有杀死,见义勇为的人拿棍打死拿刀杀人的人,定行有罪,故意杀人罪,肯定判刑,应该急时向公安报案,抓捕拿刀杀人,公安机关按照法律判他有罪,蹲监坐牢。见意勇为的罪刑够成故意杀人,公安法院给于定罪判刑,罪刑十年以上,不会无期,更不会死刑,公安和法院要调查被害人,取证现场过程,事情的来龙去脉,存在什么问题,以上有没有过不去的坎,不认识人和不存在问题不会拿刀杀你,要求被害人说清道明,拿棍打死拿刀杀你的,你认识吗,有关系吗,问话笔录全部调清楚,和发的过成,哪么拿棍打死拿刀杀人罪恶减轻,还要减刑,这才是法律给予犯罪的人公平公证。


万则红


别跟我讲那么多,见死不救,一辈子良心不安!就算做牢也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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